000594股票什么时候上市(000594股票行情)

(上接C7版)

公司预计2021年一季度营业收入约为2,200万元至2,500万元,同比上升21.59%至38.17%;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20万元至820万元,同比上升21.02%至37.27%;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00万元至660万元,同比上升34.60%至48.0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相比上年同期上升幅度较大主要系2020年一季度非经常性损益相比2021年一季度较多所致,公司2020年一季度收到60万元政府补助计入非经常性损益,而2021年一季度未收到大额政府补助。

上述2021年一季度业绩情况为公司初步测算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杭州柯林具备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杭州柯林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保荐代表人:周旭东、孙伟

联系人:周旭东、孙伟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电话:0571-87901964

传真:0571-87901955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周旭东先生,浙商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总经理,2001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保荐代表人资格,曾担任顺鑫农业(000860)2004年配股、华菱管线(000932)2004年可转换公司债券、津滨发展(000897)200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国恒铁路(000594)200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大东南(002263)2010年、201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安纳达(002136)201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日葵(300111)2012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银江股份(300020)2013年重大资产重组、江特电机(002176)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兴源环境(300266)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的项目主办人、得邦照明(603303)2017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汉嘉设计(300746)2018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及越剑智能(603095)2020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

孙伟女士,浙商证券投资银行总部业务董事,2012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保荐代表人资格,曾担任汉嘉设计(300746)2018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越剑智能(603095)2020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兴源环境(300266)2017年重大资产重组、汉嘉设计(300746)2018年重大资产重组的项目主办人。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相关机构或人员的重要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核心技术人员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东就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当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4)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减持。

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上述承诺。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张艳萍、许炳灿,监事陆俊英,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谢炜、聂明军、郑宏、汪业、杨寓画就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核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3、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谢炜、聂明军、郑宏、许炳灿就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事宜另承诺如下:

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该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股东谢方、胡建娣的承诺

公司股东谢方、胡建娣就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2)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减持。

5、股东广意投资的承诺

公司股东广意投资就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减持。

6、除上述股东外其他股东的承诺

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就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二)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东就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1)为持续地分享发行人的经营成果,本人具有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之意向。

(2)如果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相关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非公开转让等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拟减持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5)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总数的25%。

(6)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提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监管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但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广意投资的承诺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广意投资就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1)为持续地分享发行人的经营成果,本企业具有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之意向。

(2)如果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相关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非公开转让等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企业拟减持本企业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5)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提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监管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但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承诺如果出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发行人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份

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尽快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并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份回购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份回购预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以后实施(如需)。公司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股份回购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如需)以后,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及/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收购公司股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自稳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自稳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自然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在二级市场买入增持公司社会众股份,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3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其他相关律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公司在首发上市以后选举/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该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诺履行公司首发上市时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方可被选举/聘任。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3、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若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稳定股价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稳定股价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稳定股价方案,直至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的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内,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

4、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股价方案涉及公司回购其股票的情况下,如公司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并实际实施回购计划,公司将: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③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及④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在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股价方案涉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情况,如公司控股股东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并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则控股股东应当: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③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及④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在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股价方案涉及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情况,如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并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则相关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③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及④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述措施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5、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东就公司的稳定股价机制事宜承诺如下:

①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及公司董事会根据该预案制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根据前述预案及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并履行各项义务。

②如前述具体实施方案或具体实施措施涉及需要股东大会表决同意的事项的,在本人具有表决权的情况下,本人将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的稳定股价机制事宜承诺如下:

①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以及公司董事会根据该预案制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根据前述预案及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并履行各项义务。

②如前述具体实施方案或具体实施措施涉及需要股东大会及/或董事会表决同意的事项的,在本人具有表决权的情况下,本人将在股东大会/董事会表决时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公司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受到上述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四)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就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如下:

(1)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东就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柯林电气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柯林电气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柯林电气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及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就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上述事实被认定后的三十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以发行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和回购义务触发时点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交易价格孰高确定(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将确保未来新担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和现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公开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东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东就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保证柯林电气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柯林电气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柯林电气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柯林电气将在上述事实被认定后的三十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以发行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和回购义务触发时点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交易价格孰高确定(柯林电气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柯林电气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柯林电气将确保其未来新担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和现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公开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1)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承诺

浙商证券承诺: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上述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承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3)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4)本次发行的评估机构承诺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因公司为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就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1)公司将依法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公司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①公司将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权益。②如因此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对未履行承诺事项或未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的股东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截留其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等措施,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①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具体原因;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东就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1)本人将依法履行就柯林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并接受社会监督。

(2)如果本人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①将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并向柯林电气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柯林电气及其投资者权益;②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柯林电气,如因此给柯林电气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柯林电气或投资者进行赔偿;③将应得的现金分红由柯林电气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柯林电气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④持有的柯林电气股票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柯林电气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①通过柯林电气及时充分披露柯林电气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具体原因;②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柯林电气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2)如果本人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①将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并向柯林电气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柯林电气及其投资者权益;②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柯林电气,如因此给柯林电气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柯林电气或投资者进行赔偿;③同意柯林电气调减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柯林电气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各项承诺及约束措施系承诺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