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的工号有什么用(华为各种工号)

毫无疑问,华为是国人的骄傲,强大的创新能力、进取精神,使得华为成长迅速,在通信设备领域、手机终端领域等到都处于领先者的位置。但是一直以来,华为身上就存在争议,“狼性文化”、“床垫文化”成为焦点。

最近围绕华为发生了一系列事件,从胡玲、郑会兰再到李洪元,让华为再度被置于舆论风口浪尖。

在这三起事件中,两起都直接与“无固定期限合同”相关。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郑会兰、李洪元这两位在华为工作了十二年的前员工,都没有从华为那里获得“无固定期限合同”。

事实上,从十二年前我国《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之时,华为就采取了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措施。

十二年过去,情况还是如此,“无固定期限合同”还是无法在华为落地。

十二年前,华为七千人辞职再上岗

时间回到十二年前。

2007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审议通过并正式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重要亮点之一,是针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做出明确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当时,这部法律的出台引起不小的震动。在法律正式实施前夕,一些公司进行了裁员,主要目标就是老员工,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和超过10年的老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华为公司的做法“很绝”:2007年下半年,华为公司安排七千余名工作年限满8年的老员工向公司提交请辞、自愿离职,辞职员工随后即可以竞聘上岗,职位和待遇基本不变,变化就是再次签署的劳动合同和工龄,工号也要变动。

华为“先辞职再上岗”的做法,被外界解读为,就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中“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相关条款,将之前的工龄抹去,达不到10年,自然就不用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工作十二年,都没拿到无固定期限合同

十二年后,在华为工作了十二年的郑会兰、李洪元在离开时,都没有拿到无固定期限合同。

这是因为,那年以后华为内部有一项规定,可以完美避开《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到了八年之后要求员工主动离职再入职。相当于在华为重新再来过,工作年限自然从重新入职开始算。

双11那天,华为前员工郑会兰在知乎发长文诉说了自己“由于怀孕被华为设计成主动离职”的遭遇。

郑会兰今年37岁,2007年进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信息技术工程部,当时的工号是00108605。在她进入华为满8年时,她的工号变了,变成00335482。

郑会兰最新的劳动合同是在2019年10月31日到期,2019年6月初,她提出劳动合同续签申请,但6月下旬被告知合同到期后不能续签,而且没有被告知不续签的原因。2019年8月及之后,郑会兰多次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仍遭拒。2019年10月,经医院检查确认郑会兰怀孕,她提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没有回应,10月30日,她收到华为寄来的《离职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

后来郑会兰就此事提请仲裁。

在知乎平台上,一位名为“华为北非林夕”的华为前工程师发文,讲述了郑会兰事件庭审现场的一些情况,其中提到:代理律师提出郑会兰已经为华为工作12年,按劳动法理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华为在8年换工号的时候,故意找了个其它公司来发了一个月社保,目的就在于人为隔断员工工龄。而华为方面表示,八年换工号是双方自愿的,已经给了相应的补偿了,所以郑会兰的工龄不是12年,不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资格。

而在另一起事件中,李洪元2005年10月入职华为,2018年1月31日被劝退离职,在华为工作了十二年。李洪元没想到,一笔30万元的离任补偿款会换来251天的牢狱之灾。

根据李洪元在接受采访时表述的内容:他不仅在华为工作了十二年,而且从2005年第一次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后,已经和华为签订过六次一年到两年一个月不等的劳动合同。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但是李洪元同样没有拿到无固定期限合同。

在离职谈判时,李洪元认为自己在华为工作了十多年,但是公司没有跟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所以李洪元认为华为是有过错的,所以提出了“2N”的补偿(N是工作年限)。他没料到,这为自己带来“敲诈勒索”的罪名。

不应将无固定期限合同之路彻底堵死通过补偿的方式,引导员工自愿辞职,然后再重新上网,从而规避连续工作期限达到十年的条件。从一开始,华为的做法就引起外界极大关注和探讨。2007年时,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就表示,已经对华为的做法予以关注和研究。

但是,直到现在,华为的做法是对是错,并没有定论。

从华为的角度来说,让员工辞职再上岗,是为了打破工号文化和老员工身上的惰性,提升员工的积极性和创新能力。从企业的角度来说,可以理解。

但是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而言,十多年了,“无固定期限合同”条款一直被华为挡在门外,也是够难堪的。

最近一系列事件的发生,也表明,到了对华为“辞职再上岗”做法下定论的时候了。合不合法?想必用十二年的时间去观察也已足够。

即使说华为的做法合理,那也应给员工提供更多选项,除了“离职再上岗”并给员工补偿的做法,也应给想拥有“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以通道,不应彻底堵死,不应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