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枪打猎(某日,刘某与好友任某一起外出用猎枪打猎)

部分缴获枪支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供图

中新网台州9月26日电(范宇斌 陈登科应佳静)26日记者获悉,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对陈某等四人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对周某等三人以涉嫌非法狩猎罪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2019年底,陈某非法持有猎枪一支,并将猎枪藏匿在其老屋二楼。2020年12月左右,其朋友李某得知后向陈某借得猎枪,后多次伙同卢某等人用猎枪猎得野兔、黄麂等野生动物,每次狩猎后,该枪支均由卢某藏匿在其家中。

部分缴获枪支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供图

2021年3月,李某为打猎购得气枪一支,不敢放在自己家中,又交由卢某保管。卢某因害怕自己保管枪支过多,提议将猎枪交由卢某甲保管,卢某甲遂将猎枪藏匿于其老房子中。

2021年6月1日晚,仙居县公安局当场抓获涉嫌非法狩猎的人员周某、李某、卢某、陈某甲。后犯罪嫌疑人卢某甲、陈某等人主动投案。

经鉴定,缴获的猎枪系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缴获的气枪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

部分缴获枪支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供图

据悉,《仙居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规范狩猎活动的通告》规定,兽类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为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禁止使用气枪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捕猎工具和装置进行猎捕,禁止采用红外成像等辅助设备行猎捕。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等四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周某等三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完)

来源: 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