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团为什么说订单无效(美团为啥订单无效)

东南网3月15日讯(本网记者 李雅兰 综合)3月14日,“小红书笔记代写产业链”登上热搜,正值3.15之际,消费维权再次受到关注。又到一年3.15,回顾2018年,消费维权的那些事你还记得吗?

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消息,2018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收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咨询1124.96万件,比去年同期增长20.74%。其中,投诉372.56万件,举报60.69万件,咨询691.71万件,共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1.17亿元。

其中,在消费维权事件中,互联网消费维权事件逐年增加。2018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为31.63万亿元,比上年增长8.5%。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带动了市场经济的活力,同时也引发了诸多消费纠纷。2018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168.20万件,同比增长126.2%,投诉问题主要为:虚假广告、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经营者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等。

此外,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评选的“2018年十大消费侵权事件”中,互联网消费维权事件也占据了很大的比例。

由此看来,在电商日益昌盛的今天,如何在互联网消费中维权变得越发重要!

透视网购纠纷 90后成互联网消费投诉大户

那么现今,中国互联网消费与维权的现状是什么呢?近日,360发布了《3.15中国网民互联网消费投诉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在2018年的网络消费投诉中,男性用户占7成,女性用户仅占3成。

其中,在手机数码这一投诉商品类型中,男性占比最高,超八成。此外,男性在资费代扣、酒水食品、游戏、虚拟商品等投诉商品中占比也较高。女性则在服装鞋帽产品投诉中占比最多,这与男性、女性日常的网购习惯密切相关。

从年龄层面分析,90后消费者投诉占比高达35%,00后以27.1%比例超过80后成为第二大投诉群体。不过虽然90后、00后的投诉量较多,但其人均损失却不高。70后、80后则人均损失较大,分别为10135元和7252元。

00后为“不明扣费”叫苦,90后“猫奴狗奴”为宠物维权,80后提前为“养生”烦恼,70后人均投诉金额过万……数据显示,在游戏类投诉中,00后占比最高,为43.7%;在宠物相关的投诉中,90后占比最多,为57.7%;在关于药品保健品的投诉中,80后投诉者占比最高,高达39.1%;而“60后+”(60后及以上人群)消费者投诉的主要类型集中在“药品保健品”等方面。

全国消费维权指数变化趋势图

据统计,2018年全国消费维权指数平均为91.53,较2017年同期增长了0.11个点,与五年平均值相比,增长了1.9个点。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互联网平台成已逐渐成为维权利器。换言之,当今中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高,维权的方式与途径也越来越多、越来越便捷。

提醒:消费者需理性消费 依法维权

如今,网购已经成为中国人生活的一部分,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互联网消费越来越规范,维权手段也越来越便捷,但是在互联网消费中,仍然需要注意以下这些细节,才能更好的维护消费者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要选择正规平台与信誉较高的卖家进行购物,谨防不法商家以次充好。在各类促销活动中,消费者要详细了解活动细则,实时与商家沟通确保信息真实有效,同时也要注意留存商品信息、促销活动细则、订单截图等凭证作为维权证据。

其次,在进行网购等消费时,不仅要仔细甄别买家评价中的商品与商家宣传的差别理性消费,同时也要从多个渠道详细了解商品相关知识,对虚假宣传、三无商品等要谨慎对待,切勿轻信商家的宣传以免上当。在收到网购商品时应当场查验,确认无误后再签收。

一旦产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可以向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或12315、12331等热线投诉;也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或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的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2018年福建消费投诉十大案例出炉 这些“坑”你是不是也走过?

每年3.15都是广大消费者关注的焦点,众多消费者维权事件会在这个时候被集中爆出,那么福建省的情况如何呢?其中互联网消费维权事件又有多少呢?

日前,省消协公布了2018年福建消费投诉十大案例,看看这些“坑”你是不是也走过?

记者从省消协获悉,据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度全省受理消费者投诉共计235492件,解决218843件,解决率92.93%。其中,合同问题、售后服务、质量问题仍是2018年全年受理投诉量排名前三位的主要问题,而预付式消费、电信、旅游类投诉则是2018年全年受理消费投诉的三大热点问题。

案例一:美团订单无效,消费者三倍求偿

2018年4月20日,江先生通过美团网订购了晋江佰翔大酒店4月21日晚入住客房两间,订购价格为1240元。4月21日,当江先生抵达酒店时,前台工作人员告知该酒店并未与美团合作,其订单无效,办理入住需重新付费。之后,江先生多次与美团客服沟通,美团一再推诿。

案例评析消费者在美团网上按照经营者规定预订了酒店,订单编号和交易记录可以视为双方签定的买卖合同。合同既已成立,对买卖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本案中,美团网在没有得到酒店许可下,单方面出售酒店房源,导致消费者的订单无效,美团网的行业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消费者主张退款与三倍赔偿金的请求合法有据。

案例二:旅行社擅自改线路,滞留期费用须承担

2018年1月30日,以林女士为代表的十七位旅游者与福建海外旅游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菲律宾6日旅行团。期间,旅行团给游客发送的内容未见任何有关变更合同行程的提示。

2018年2月11日晚20时许,第2号台风“三巴”对薄荷岛产生影响,2018年2月12日薄荷岛停船(唯一的出岛交通中断),旅游者被迫滞留岛上,后于2018年2月15日返程,滞留期间旅游者额外支出食宿交通费共计人民币49798.79元。

案例评析本案中旅游者被迫滞留系因旅行社擅自更改旅游线路所致,旅游者相应的损失依法应由旅行社全部承担。福建省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特别是在境外旅游中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在第一时间收集完整的证据材料,以便能在后期维权中最大化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保健品忽悠低保户,没效果要求退款

梁女士于2018年8月24日被一名“同乡”男子忽悠参加“排毒养生”的活动,并被要求缴纳3000元的费用。2018年8月27日,梁女士向三生(中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转账39800元,被发展成为该公司的会员,购买一堆所谓有奇效的保健品。

梁女士服用产品一段时间后,感觉没有任何效果,要求就未拆封的产品给予退货退款处理以及退还部分会费。

案件评析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健康的重视,越来越多的人热衷于购买保健食品养生,消费群体日趋年轻化,这其中很大一部分群体都对保健食品认知缺乏知识,更有甚者将保健食品功能等同于药品。福建省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无论是保健食品还是保健仪器,都不能代替药和医院的正规治疗。消费者购买保健食品应选择正规商家,确认经营资质,购买时索取、留存相关票据。

案例四:二手房交易房产被查封 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2018年6月5日,福建省消委会收到消费者江女士的投诉,反映其于2018年5月7日通过福建名嘉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嘉代理公司)、福州市台江区名嘉人房产中介所(以下简称名嘉人中介所)向出卖人购买位于福州市台江区上海街道工业路168号博美诗邦的一处房产,在约定成交价并签订《买卖合同》和《交易服务合同》及交付购房定金、中介佣金、过户服务费等各项费用后,被告知该房产已被查封,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纠纷发生后,各方就违约责任及经济赔偿方案协商无果。

案件评析买受人与出卖人经居间方服务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案涉房屋在合同签订前由于其他原因已被查封,出卖人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构成违约;房屋中介机构未尽审核义务存在缔约过失,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为: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五:用了鱼药,万余条鱼死了

2018年4月9日,漳州市南靖县龙山镇养鱼户沈先生向漳州市南靖县龙山镇鱼药经销商处购买6瓶“敌指环”鱼药用于预防车轮虫和指环虫。4月10日消费者沈先生按照经销商所教的用法用量对其承包的两口鱼塘(约为3.6亩水面)进行了施放。

4月11日早晨沈先生发现两口鱼塘里放养的1.3万多条大小“斑点叉尾鲱”已死亡,投诉人怀疑是由此前购买的鱼药所造成。

案例评析本案中,虽然消费者指名购买“敌指环”鱼药,经营者明知消费者购药用途可能危及其财产安全,却未向消费者做出明确的警示,放任其危害发生,从而造成消费者池塘的鱼大量死亡,给消费者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六:找微商代购,发现假货后卖家“失联”

2018年4月12日,莆田市涵江区的黄先生通过微信平台向名为“A海外代购高端时尚款”的微商购买了DG品牌衣服、YSL品牌帽子和眼镜等,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2440元货款。待黄先生收到货品后发现,所有商品均不是微商所称的正品代购。

案例评析随着微信用户迅猛发展,利用微信朋友圈营销产品已经成为一种新兴的快捷购物模式,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的消费纠纷。本案中,黄先生通过微信朋友圈购买到假冒商品,有权要求微商退货退款。但是,由于微信尚未实行实名制,大部分微商都同本案中的微商一样,属于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无信用担保、无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小店。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微商便以删除好友、屏蔽消息或更换账号逃避责任。本案中消费者通过微信购到假冒商品后,微商便“失联”了。由于无法提供准确的经营者信息,让消费者的维权之路变得艰辛。

案例七:零头水费涉万家,计量正确保权益

2018年11月5日,消费者叶先生致南平市建阳区消委会投诉,称其在缴纳水费过程中发现建阳区自来水公司每月收取居民用水费用在遇到水量吨数为“奇数”时,存在变相多收取0.1元的现象。叶先生表示这种收费标准不合理,希望南平市消委会介入调查处理,纠正此类不合理行为。

案例评析本案中的建阳自来水公司在已经从多名消费者处得知进制0.05元的情况,但是为减轻其工作量而未进行整改,已违反了《消法》的规定。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分币仍然可以在市场正常流通。因此,自来水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案例八:健身私教频更换,体验不好退款难

2018年10月23日,消费者潘女士致电厦门消委会投诉称:其在厦门英吉诺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体验了健身教练服务后感觉不错,便购买了健身卡和私教卡。但在后续私教课开展过程中,被强制频繁更换了11个私教,且教学质量参差不齐,导致其无法按计划实施运动方案。因与健身房反映无果,故要求退还未上的剩余60节私教课程费用,遭到健身房拒绝。

案例评析本案中,健身房频繁更换私教,不仅没有得到潘女士的认可且健身的效果甚微。质量保障,是公平交易的应有之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等公平交易条件。同时,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经营者有义务保证其服务的质量。

案例九:违法强收开户费,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

2018年7月,宁德市周宁县消委会接到消费者集体投诉,称周宁县名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名郡财富广场业主收取供电、供水以及广电网络电视开户费,计1900元/户,业主认为开发商的收费行为极不合理,在与开发商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投诉到消委会。

案例评析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有线或光缆电视材料和安装工程建设收费行为的通知》(闽价服〔2013〕72号)及《福建省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试行)》(闽价[1999]房字第116号)等文件的规定,周宁县名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名郡财富广场业主加收供电户头开户费、供水户头开户费以及广电网络电视开户费,于法无据,而且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和负担,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此类费用。

案例十:美容院“免费”做幌,消费者身陷套路

2018年1月15日,以林女士为代表的4名投诉者致三明将乐县消委会投诉称:从2017年1月开始,她们4人在一家名为“涵香美雅美容院”进行“丰胸、瘦身”等项目整形,先后预付费用合计3万多元,接受服务后未达到最佳的宣传效果,且该美容院不停地更换美容技师,使得消费者需要不停的适应更换后的技师手法,消费者认为这样的情况无法保证服务质量与效果,故要求美容院退还她们在店内未消费的金额,但遭到美容院的拒绝。

案例评析本案中,涵香美雅美容院以免费美容体验、广告宣传效果为噱头,吸引消费者,再一步一步诱导消费者购买产品或服务。一旦消费者发现效果并没有宣传广告上那样好的时候,商家便找各种里头进行推诿,甚至强制消费者接受产品或者服务。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应掌握基本的美容知识,提高辨别能力,理性地选择美容院、美容护理项目以及美容产品,避免掉入美容消费“陷阱”。

(东南网综合光明网、央视网、中国新闻网、东南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