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4月13号买什么马()

某科技公司买了9.1万只KN95口罩,收到货后称口罩有瑕疵。卖家同意换货,但买家未退回货物。11个月后,买家以口罩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为由,将卖家告上法院,要求退款。

近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判决,买家怠于履行换货权需承担不利后果,驳回买家的诉讼请求。

2020年4月13日,该科技公司购买某日用制品厂生产的9.1万只KN95白板口罩,总价50多万元。唐某以日用制品厂的名义,与该科技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双方在微信中就KN95口罩交易相关情况展开沟通,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唐某出具的相关许可证书显示,他向该科技公司交付口罩执行的标准为GB2626-2006。

4月16日,该科技公司收到货物后与唐某联系,称口罩毛边太多、质量不合格。唐某称可以换货,并告知要趁早退回货物,该科技公司表示将清点口罩后尽快送回。此后,双方再无微信沟通,该科技公司最终未将口罩退回唐某处。

同年11月9日,该科技公司将100个KN95口罩送检。11月17日,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检测依据及判定依据为GB2626-2019。检验结果为:送检的100个KN95口罩外观检查、过滤效率不符合标准,头带符合标准。

去年3月4日,该科技公司以唐某出售的口罩不符合国家标准为由,将唐某起诉至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要求唐某返还货款54.33万元,并支付利息1.5万余元。唐某辩称,双方检测口罩质量的依据标准不同,日用制品厂已提供质量合格的口罩,不应返还货款。

法院认为,唐某于2020年4月14日向科技公司交付的口罩是在标准号GB2626-2019实施之前,其交付的口罩执行原标准号GB2626-2006并无不妥。因此,检测报告不能作为认定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依据。

另外,科技公司向唐某通知产品质量问题后,认可了唐某提出的换货主张,买卖双方已经就瑕疵产品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

科技公司在相当期间内都未行使换货权利,亦未与唐某再行协商处理方案。而是在认可换货主张后的7个月后,拿出自行送检样品的检验报告再次提出质量异议,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科技公司需自行承担其怠于履行换货权之不利后果。由此,法院判决驳回该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记者 王斯

通讯员 黄夕彬

来源: 南国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