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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7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厦门证监局发布对厦门时位长信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并更新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等登记备案相关信息,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有关规定。

二、部分备案基金的投资者存在代他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情形,部分最终投资者为非合格投资者,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

三、基金财产不独立,历史年度,公司存在挪用基金财产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有关规定。

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时位长信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厦门时位长信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司存在以下问题。

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你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我局将跟踪检查你司的整改情况,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1年8月30日

本文源自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