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内资管是什么(表内资管业务是什么)

近日下发的《调整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围绕“以规范方式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和行业传统竞争优势”为基础,解决信托业务边界模糊问题,重新设立以“信托目的、成立方式、财产管理内容”为维度的新分类,包括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等三大类。总体上,该文件要求“归本源、不交叉、财产独立优势、统一于资管新规”。

以下,我们针对征求意见稿可能涉及的七个讨论维度,进行简要分析。

新旧分类整体框架反应不同的发展意图

观察整体分类框架,相较而言呈现如下特点:首先,分类维度变少。原有的按照资金来源、功能投向等分类都被扬弃,主要防止业务边界模糊和交叉问题,实则是“规范”信托公司乱用制度优势开展通道和融资业务。其次,不涉及自营业务,说明维持原状,自营属于表内业务、有股东和资本约束,问题比较少,目前文件暂时未对这块业务进行“规范”;再次,仅覆盖信托公司部分业务,除固有以外,融资类(信托贷款)类影子银行业务如何归类未有明确说法。文件名叫调整信托业务分类,理论上与调整信托公司业务分类非同一涵义,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是融资类(信托贷款)业务乃限制范围,属于存量梳理中需要归入特殊的一类且需限期整改;二是信托公司除了信托业务(包括资产管理、资产服务),应该还包括融资类业务(信托贷款)、固有业务,未来信托公司业务理应分为三类。第一种可能性较大,业内普遍观点认为,未来限额及限制在自营范围是趋势。从文件来看,“规范”、配套制度中的“资本管理、流动性管理、信保基金”等再次提及(均是针对融资类业务的监管思路),应该是规范发展之意。第二种可能性非常小,是符合各方利益诉求的较为完美的方案,不过实现难度较大、需要协调的主体较多。考虑到,信托公司的问题不是放不放贷而是需要纳入监管实现资本约束下的放贷,同时,业内此前也有信托银行提法,且是域外经验。因此,该类业务,未来应该向两个方向同时转型:一方面依托中信登向标准化债权融资工具转型、业务彻底投行化;另一方面建立新的资本和流动性约束机制,限额规范发展。考虑到现实情况,整体推测,短期内融资类依然维持严格趋势甚至加大严监管趋势。

旧分类中多项业务提法在文件中鲜有出现。首先是融资类信托,前文已经分析、不再赘述。其次,投资融资事务管理类、单一集合财产权等分类彻底消失。从文件来看,资金信托其实含义不清,不利于解决信托业务边界模糊的问题。核心是,信托公司到底是从投资人角度出发还是从融资人角度出发,立场是模糊的。由此可见,文件思路是希望把不同立场出发的两类业务区分出来,逐步解决两类性质(资管与投行)完全不同业务的具体监管规则问题。业内提出的未来以中信登为平台,将融资类信托标准化为一类债权融资工具,是彻底改造融资类业务将其进行投行化的根本出路。再次,非标与标的问题亦未提及,号称“调整信托业务分类”,那就应该包括所有信托业务,对于非标业务是不是信托业务、是否另案处理均不明确。或许该文件只是规范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和资产服务业务,对于其他业务的具体规定另有文件予以安排,比如一度征求过意见的资金信托新规。当然,另有看法认为,未明确提及的融资类或非标业务属于需要调整的一类资管业务,未来继续限制甚至消失。依据目前未有提及的业务类型,预计行业会受较大影响,如融资类、事务管理类、投资类等传统分类涉及到的同业通道、类永续债、融资类业务等均会受到影响,从统计数量来看,这些业务占到信托收入的比例较大(30%、40%),它们暂时不能放入到资产管理、资产服务业务之中,预计会被放入“其他不符合本通知分类要求的信托业务”,在资产管理信托项下单设待整改信托业务一类,将相关业务归入此类别,按照业务特点实施整改。

回归本源内涵如何正确理解

业内对于此问题的回答莫衷一是,各自从域外经验中寻找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考虑到各国法治、金融监管、对标发展阶段的差异,该问题具有根源性、旗帜性特征,采用何种标准进行解释有赖于各方共识的达成。目前看来,对此清晰的定义恰恰受制于各方意见仍未达成共识,目前内涵解释实质是服从宏观大环境阶段性特点。为应对防风险去杠杆大局,“非融资非信贷、非表内、资管或财富、服务仅涉及操作风险”的业务是信托本源业务。虽然《征求意见稿》提到参考国外经验,但具体是日本以及中国台湾的信托银行、美国的法定账户托管、英国的财税处理等都暂时没有提及到,毕竟外部经验需要符合我国的特殊国情。

从目前的分类来看,《征求意见稿》有几点明确的信息再次受到重复强调:

第一,无论是资产管理信托还是资产服务信托都强调打破刚性兑付。资产管理业务领域强调“落实净值化管理,为投资者创造真实的投资风险回报”,资管服务强调“定制托管、风险隔离、风险处置、财富规划和代际传承等专业信托服务,信托公司不得开展违法违规的通道业务”,“卖者尽责买者自负”落到纸面。

第二,监管明确强调“摆脱传统路径依赖,明确信托业务转型方向”,对于原有的传统业务路线进行否定,要求信托公司以信托业务方式规范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积极探索资产服务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各类新业务,进一步强调这三个方向才是未来信托发展的方向,但是鼓励信托公司充分进行探索和创新具体的产品形式,丰富信托本源业务细分种类,谋求差异化的发展路线和业务发展方向。

第三,对于以上明确指明了方向的业务需要进行过程管控。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业务分类工作纳入内控体系,明确归口管理部门以及业务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职责,要完善相关信息系统,建立信托业务分类数据质量监测机制,加强数据核验,建立追责问责机制,对重大数据差错予以严肃问责。

如何理解“规范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和行业传统竞争优势”

规范的对象是谁?一是信托制度太灵活衍生的非善意通道业务;二是具有传统竞争优势的融资类业务。对于已经被规范的业务其实讨论的空间不大,更多的关注点是落脚于“怎么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和行业传统竞争优势”,提供差异化信托服务。目前《征求意见稿》规定的信托能够发挥的优势核心是围绕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制度优势,而行业传统竞争优势的融资类业务需要新的规则来激发(文件着墨不多)。

一方面,文件肯定了信托公司在长期的服务业务中所积累起来的服务能力。对于其他资产业务、社会资金的管理与运作,希望信托服务功能的发挥有利于促进金融运作效率的提高。《征求意见稿》规定的“行政管理受托服务信托”其实是肯定信托公司作为独立第三方提供会计估值、资金清算、风险管理、信息披露所发挥的作用,肯定了信托公司在涉众性社会资金、资管产品、债券担保品受托、企业/职业年金受托及其他管理资产服务领域的广阔用武之地。另外一方面,针对信托本身具有的破产隔离功能,开创性地规定了信托公司可以开展企业市场化重组受托服务信托、企业破产受托服务信托、债券担保品等信托产品,这些业务领域属于其他金融机构或者主体所不具备的金融功能与属性,市场前景确实较大。

不过,需要考虑的是,服务类证券业务属于资产管理规模高度集中化的业务,服务型证券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业务集中于少数信托公司,企业市场化重组受托服务信托、企业破产受托服务信托、债券担保品信托本身的市场发育仍在早期阶段,缺乏法律强制要求等配套制度。业务前景较大,但如何平衡短期产出和长期投入的关系,是关键课题。

对资产管理信托业务的理解

目前《征求意见稿》所概括的资产服务的特点包括:第一,资金来源上为私募定位;第二,产品管理上实行净值化管理;第三,风险管理方面,面向投资者强调真实的风险与投资收益;第四,产品类型仅限制于四种业务类型: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混合类。

对于资产管理业务的理解,焦点在于:第一,投资管理金融服务的内涵不确定,依据文件资产服务信托部分的分类中,第二条提及资产管理活动(包括资金募集、投资建议、投资决策等),按内容推断,投资管理金融服务应该主要包括投资建议和投资决策。第二,目前行业资产管理能力参差不齐,过渡到资产管理尚需要3-5年过渡期(机构投资产要认可资管管理的投资能力至少也需要看数年以上的净值曲线);第三,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信托公司衍生品投资资格的问题如何解决;第四,混合类或者固收+或可成为信托转型资管抓手,如何与投行业务进行配合,这是一个课题。第五,针对资产管理管理业务的资本要求、流动性管理、信保基金缴纳要求,是否适宜,有待继续讨论。

对资产服务信托的理解

首先,资产服务特点是不募资、不负债、不放贷的三不主义(加上不通道,则为四不);其次,主要提供托管、风险隔离和处置、财富规划和代际传承服务。再次,分成行政管理、资产证券化受托服务、风险处置受托服务、财富管理受托服务,其具体含义亦可继续讨论。

一是,资管产品受托服务是指阳光私募或者还有其他业务?理论上,一般托管都是其他机构的资产产品才对,而上述业务都是信托公司自己成立的产品。

二是,债券担保品受托服务是指什么?或许指交易所协会发布的受托管理人资格,解决债券持有人集体行动的问题,目前有少数信托公司获得了该资质。

三是,资产证券化受托服务是否仅指提供特殊目的载体服务、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进一步扩大?

四是,风险处置受托必须让信托介入?如像涉众资金受托仅为可选性要求,难以激发服务对象的动力。

五是,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中提出了其他财富管理信托业务(单一、500万以上、提供财务规划、资产配置、投资管理等服务)具体拥有什么样的空间?

六是,禁止信托以私募形式开展资产管理信托业务,这一要求可能涉及当前防风险去杠杆的大局势,未来,随着分业监管或混业监管的趋势更趋明晰,预计此类业务将发生新的变化。是信托公司去证监会体系备案私募基金的加数比较多、引发了问题?看来混业经营、功能监管的趋势仍需要服从分业监管、垂直监管的要求,这想必也是服从当前防风险去杠杆的大局势。

后续行业发展趋势

文件提出“三个不得、三个应当、平稳过度”的指导原则。“三个不得”包括:第一,严禁新增通道业务和非标资金池业务,坚持压降影子银行风险突出的融资类信托业务,信托公司的贷款业务面临调整。第二,严禁以私募基金形式开展资产管理信托业务。第三,严禁人为调节,同一信托业务不得同时归入多个类别。“三个应当”包括:第一,深入挖掘资产服务信托业务空间,丰富信托本源业务细分种类。第二,组织信托业务分类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理解信托业务分类口径并准确分类,按照监管要求填报相关监管报表。第三,信托业务分类工作纳入内部控制体系。“平稳过渡”则是指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各项存续业务进行全面梳理,制定存量业务整改计划,也就意味着各方需要努力完成调整。

虽然文件提出以上要求,但是这里的分类突破了《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规定》、《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多部信托法规,具体信托业务也涉及到监管规则、监管激励措施、配套制度(资本管理、流动性管理、监管评级、信保基金)、属地监控等。目前看来,制度层面的工作以原则规定居多,尚有待补充更多具体细节,继续完善。配套制度中资本管理、流动性管理应该是针对融资类业务设计的,如取法得当,或将变为长期性的根本制度安排,完成信托公司融资类业务的标准投行化或者资本规则约束化转型。未来,对于分类及存量整改需要各方发挥积极作用、耐心推进,在客观和务实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调整目标。

本文源自金融界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