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低于成本价(什么是低于成本价)

1、问:如承包人以明显低于成本价中标是否无效?

答:我国《招标投标法》第 33 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 43 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根据该两条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对于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行为,是明令禁止的。虽然《招标投标法》中未明确将低于成本价竞标的情况列入无效中标的范畴,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竞标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2、问:如果承包人为了占领某地区的市场而自愿以低于成本价施工作为该公司的一个市场销售策略,能否确认为中标无效?

招标人低于成本价竞标客观上是为了占领市场或者为了创造信誉,或者为了公司长远利益出发,放弃近期利益。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低于成本价竞标是可行的。除以上相关规定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10 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1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因此,低于成本价竞标是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