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外汇产品业务遵循什么原则(个人外汇业务三原则)

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司太立 公告编号:2022-02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为规避外汇市场波动给公司业绩带来的不利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合理的风险管理。在总额不超过5,000万美元(或其它等值外币)的范围内,公司及子公司根据授权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上述额度可循环使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概述

1、币种及业务品种:公司及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实际业务发生的结算币种,主要币种有美元、欧元等。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及其他外汇掉期业务等。

2、资金规模及资金来源: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总额不超过5,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资金来源均为公司自有资金,缴纳的保证金比例根据与银行签订的具体协议确定。

3、流动性安排: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对应正常合理的经营业务背景,与收付款时间相匹配,不会对公司的流动性造成影响。

二、业务授权及期限

授权公司及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分别审核并签署相应公司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及文件,授权财务部门在额度范围内进行具体实施。授权期限自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稳健原则,但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市场风险:因外汇行情变动较大,可能产生因标的利率、汇率等市场价格波动导致金融衍生品价格变动而造成亏损的市场风险。

(二)履约风险:对部分按照预算进行相应风险管理而开展衍生品业务,存在合约到期无法履约造成违约而带来的风险。

(三)内部控制风险:衍生金融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产生由于内控体系不完善造成的风险。

四、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将遵循以锁定汇率风险目的进行套期保值的原则,不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在签订合约时严格按照公司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进行交易。

2. 公司将按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组织机构、业务流程、保密制度、风险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3. 为避免汇率大幅波动风险,公司会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实时关注国际市场环境变化,适时调整经营策略,最大限度的避免汇兑损失。

4. 为防止外汇套期保值延期交割,公司将严格按照客户回款计划,控制外汇资金总量及结售汇时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锁定金额和时间原则上应与外币货款回笼金额和时间相匹配。同时公司将高度重视外币应收账款管理,避免出现应收账款逾期的现象。

5. 为控制履约风险,公司仅与具有合法资质的大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6. 公司审计部将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五、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和披露。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基于日常业务需要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控制汇率风险,降低因汇率波动对公司业绩造成的不利影响。公司在符合《公司章程》、《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未来发展。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其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防范利率及汇率波动风险,降低利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司太立 公告编号:2022-028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回购注销股票数量:77,986股。

●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2年4月24日,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20年8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公司独立董事沈文文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30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有关授予激励对象的任何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0年9月1日披露了《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3、2020年9月4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0年9月8日披露了《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年9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0年9月25日作为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39.5元/股,向符合条件的14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65.99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并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5、2020年10月27日,公司完成了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登记工作,并于2020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6、2021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1年8月26日为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授予价格23.00元/股,向符合条件的44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15.56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7、2021年10月26日,公司完成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登记工作,并于2021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1、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部分共计回购63,786股,其中因19名激励对象离职,由公司回购其全部限制性股票59,640股;10名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为D级,故本次解锁60%,由公司回购其部分限制性股票3,216股;1名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为E级,故本次解锁0%,由公司回购其全部限制性股票930股。预留授予部分共计回购14,200股,其中因5名激励对象离职,由公司回购其全部限制性股票14,200股。公司将上述35人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77,986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本次回购注销股票种类与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为公司根据《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为77,986股,占公司《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总量的9.66%,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032%。

3、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回购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39.88元/股,回购金额为2,543,785.68元;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23.17元/股,回购金额为329,014元;本次回购共计金额为2,872,799.68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若本次回购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将对本次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244,938,885股。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时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中24人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11名激励对象因2021年个人绩效未完成,不符合当期全部解除限售条件,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将上述激励对象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7,986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价格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回购注销上述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监事会同意回购并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7,986股限制性股票。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回购已履行了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需履行的法定程序;本次回购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司太立 公告编号:2022-030

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印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现将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204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54.27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70.42元,共计募集资金67,20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1,267.93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65,932.07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642.14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65,289.9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282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上证发〔2022〕1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券商于2020年8月11日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公司通过直接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浙江台州海神制药有限公司增资的方式实施募投项目,公司及浙江台州海神制药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于2020年8月11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公司通过向项目实施主体控股子公司江西司太立制药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的方式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公司及江西司太立制药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于2020年8月11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4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根据2021年10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进程及保证募集资金合规使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上述闲置募集资金分别购买了浦发银行理财产品5,000.00万元、中信银行理财产品2,000.00万元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

(二) 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截至2020年9月17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5,852.63万元。

(三)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募投项目顺利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确保募投项目顺利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2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6个月,在规定的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均已分别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为:

(四)报告期末募集资金的结余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合计为28,753.84万元。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详见本报告附件2。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年度,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1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司太立公司募集资金2021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司太立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附件: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附件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1年度

编制单位: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附件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司太立 公告编号:2022-023

关于预计2022年度对外担保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司太立”)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孙)公司。

●结合2021年度担保实施情况,2022年公司及下属子(孙)公司预计对外担保敞口余额不超过27亿元,其中为资产负债率70%及以上的子(孙)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余额为7亿元,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子(孙)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余额为20亿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逾期现象。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无对外逾期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使公司生产经营持续、稳健发展,满足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孙)公司的融资担保需求,结合2021年度担保实施情况,公司2022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为公司及子(孙)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提供担保;公司及子(孙)公司可以用名下资产为自身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提供担保;公司可以为子(孙)公司担保,子(孙)公司之间可以互相担保,子(孙)公司可以为公司担保,控股子(孙)公司少数股东按其对应持股比例向控股子(孙)公司提供担保;涉及并购贷款的,标的企业股权可以作为并购贷款质押担保,具体由董事长指定授权的管理层代理人与银行签订相关授信、担保手续。上述担保敞口余额不超过27亿元,其中公司及子(孙)公司为资产负债率70%及以上的子(孙)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余额为7亿元,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子(孙)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余额为20亿元。

在2022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孙)公司预计对外担保敞口余额不超过27亿元的前提下,担保额度可在各子(孙)公司之间相互调剂,具体调剂原则为:①被担保方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子(孙)公司提供担保的的担保额度可调剂给其他资产负债率70%以上子(孙)公司使用;②被担保方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子(孙)公司提供担保的的担保额度可调剂给其他资产负债率低于70%子(孙)公司使用。

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办理每笔担保事宜不再单独召开董事会。公司提请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范围内,从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担保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更改相关协议,或办理与本担保事项相关的一切其他手续。该等授权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根据担保事项决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同类议案时止,实际发生担保总额取决于被担保方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实际借款金额。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包括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孙)公司。

1、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

2、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计划担保总额仅为预计发生额,上述担保事项尚需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审核同意,签约时间、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四、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根据2022年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对2022年融资工作作出安排,拟定了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该事项已经公司2022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认为:

1、公司及子(孙)公司对外担保是为了满足因其业务发展和市场开拓带来的融资需求,将有利于各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及健康经营。

2、本次担保的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决策有绝对控制权,且其经营稳定,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公司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

3、本次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能力,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就本次担保预计额度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本次担保预计事项是为公司及子(孙)公司因实际业务需要发生的融资行为提供的担保,不存在对第三方的担保,有利于公司及各下属公司融资的顺利开展,保证其业务发展所需的资金需求,符合上市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孙)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司担保,公司及其子(孙)公司对外担保余额86,366.93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40%。公司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司太立 公告编号:2022-027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授权董事长审批权限的公告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