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的缺陷是什么(产品的缺陷是什么意思)

在我国的《产品质量法》中有阐述“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那国际上对产品缺陷是如何判断的了,天纵鉴定(SKYLABS)引用了《标准科学》2016年第7期《国内外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综述》 这篇文章中介绍的美国认定缺陷产品的评定标准,阐述给大家。

美国基于对以往司法判例的归纳,形成了三种产品缺陷认定标准支撑具体实践。

1、消费者期待标准

消费者期待标准基于消费者利益提出,指产品因为没有达到消费者的一般合理期待而被判定为具有缺陷。根据美国《侵权法重述》第402A条,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即产品对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具有不合理危险性的缺陷状态。第I条将“不合理的危险”定义为“被销售的产品的危险程度超出了购买该产品的普通消费者的合理预期,且该消费者必须具有为社会所共知的有关该产品性能的通常知识”。从该法条可知,消费者期待标准指产品的危险程度超出购买该产品的普通消费者以对该产品的特性所共知的常识所能够预见的范围。

2、“风险-效益”分析标准

按照社会效益原则,支付较大的成本避免较小的事故损失或拒绝支付较小成本避免较大的事故损失均被认为是社会资源的浪费。“风险-效益”标准即是从社会效益的角度出发,通过对产品的有用性与危险性或危险与减小危险的成本进行比较,判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该标准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涉及到的消费者产品用途的期望、产品危险的预见性和生产者对产品安全性的控制能力等各种因素进行平衡和判断。基于产品实际应用效益与危险性的比较,考虑是否存在一个更为安全的替代设计能降低危险发生的几率。“风险-效益”分析标准对于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是有益的,其推理逻辑是为实现市场效益价值最大化。

“风险-效益”分析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消费者期待标准的主观性,但仅以效益作为判定指标也存在一定争议。在格莱肖诉福特案中,福特公司对可能造成的死亡和伤害成本与改进成本进行比较发现,支付造成消费者死亡和伤害的成本低于给车辆改进的成本,基于此福特公司在生产时未采取补救措施。福特公司忽略了两点:一是社会责任的承担;二是人的生命价值预估与比对。类似问题在美国著名的斑马案中也有体现。尽管适用中存在局限性,但不可避免的是效益是一个有效考量指标。

3、巴克两分法标准

产品缺陷判定时,同时考虑消费者期待标准和“风险-效益”分析标准。如果产品按照设计或可以合理预见的方式被普通消费者使用时,其安全性不能达到普通消费者期待标准;或设计缺陷是损害的近因,且产品设计的危险性要超过其对社会产生的效益。该标准在判定设计缺陷的操作上更为灵活,但上述两种标准本身的缺陷仍未解决。

基于生产者和消费者这两大利益团体而衍生的从效益和权利出发的两种思考方式。从效益出发,以效益和公用为标准,考察人们行为的合理性和财富的最大化,通过衡量双方所支付的成本和承担的损失来确定由哪一方承担风险能获得更多社会效益。从权利出发,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基准,针对生产者明知自己的产品有缺陷而仍将其投放市场,根据矫正正义理论应当承担更严格责任。实质上,效益与公平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实践中总会出现不和谐的局面,如何在效益和公平之间获得平衡,既能促进生产发展,又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法律和社会在不断发展中继续进行权益平衡的主题。

从以上美国的判断方法中,我们可以了解到缺陷产品的判定并不一定在于符合”标准“,美国总体是按照消费者期待、风险-效益的依据去定义的,这和我们国家其实也有类似的地方,比如在我国即使是符合“标准”的产品,如果它存在具有不合理危险的可能性,这种产品也可以被认定为缺陷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