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协议什么时候签订(补充协议什么时候签订的)

一、明确两者的概念

什么是“补签劳动合同”、“倒签劳动合同”,这一个定义,查遍了法律、法规都没有具体的规定,网上的说法也是千奇百怪。倒是有在此基础上的法院会议纪要、参考意见规定了补签劳动合同、倒签劳动合同的后果。


博登海默说过,“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因此,有必要正本溯源,对“补签劳动合同”、“倒签劳动合同”找出官方的、或者司法层面已经形成通说的概念。


《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91~294页,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两者的概念做了如下表述:


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劳动者提供劳动一段时间后又与劳动者补签了合同,而且合同的期限也往往会将前段未签合同的期间予以覆盖,即构成所谓的“倒签劳动合同”。


如下图所示: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签订劳动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但签订日期为补签合同的时间,则构成“补签劳动合同”。


如下图所示:


最高院民一庭认为,“补签劳动合同”与“倒签劳动合同”主要区别在于签订合同的落款日期是否与实际签订日期一致:“倒签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是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的时间,补签劳动合同的时间是签订的当前日期。(如上图所示)


最高院民一庭认为,从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上来讲,无论补签还是倒签劳动合同,都是劳动关系双方在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体现和对未来预期的承诺一般不会给双方当事人造成损害,但却与《劳动合同法》要求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不符,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


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关于补签或者倒签劳动合同应否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问题,我们认为,二者应适用不同的法律后果:“补签劳动合同”,能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日期,有利于劳动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如果倒签行为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民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就是有效的,“补签劳动合同”不应付双倍工资;而“倒签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悖,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是用人单位为规避二倍工资的借口,“倒签劳动合同”应付二倍工资。


那么,北京市是否也是如此规定呢?


2014年5月7日公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日期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可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补签劳动合同,但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的,对实际用工之日与补签之日间相差的时间,依法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可以支持。


如下图所示:


此时,2019.2.1-2019.5.1之间有三个月未补签到,那么劳动者可以主张这一期间的二倍工资。


二、主张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


1、首先,二倍工资起止时间为:从实际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计算,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起止时间最长不超过11个月,给用人单位一个月的法定缓冲期限。如果从实际用人之日起满一年而没有签书面劳动合同,则从次日起正式进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如果既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又同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那么仲裁委和法院将不予支持。


如下图所示:


2、二倍工资的性质及仲裁时效

最高院民一庭和北京高院均认为: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时效为一年。


第二十七条【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二倍工资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


如下图所示(参见:北京三中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1125号民事判决书)


这个例子比较复杂,我们再举例两个简单明了的案例: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劳动者一般会在解除劳动关系以后申请仲裁,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但此时申请二倍工资的时效起算时间往往会大幅度延后于法定的二倍工资期限期限(即上图),仲裁庭/法院对于不重合的部分不予支持。


第二个案子:(参见北京二中院(2020)京02民终8960号)


在本案中,虽然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没有过仲裁时效,但是根据北京高院的意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补签书面合同达成合意,那么补签书面合同之后的日期,就没有权利主张二倍工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