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大管家是干什么的(财富大管家怎么样)

被告人侯xx,男,汉族,案发前系财富大管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经理。朝阳法院指控情况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2019年10月,林某宝(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侯xx等人,在财富大管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城中心A座19层的办公地等地,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拨打电话等方式公开宣传吸引投资人。该公司与投资人签订《人人财富集合债权服务合同》《利佳硅业债权服务合同》《北京西山康养项目债权服务合同》《借款及居间咨询管理服务合同》等协议,让投资人投资北京新发盛家具有限公司项目、北京西山康养项目、云南省福贡利佳硅业有限公司项目等;并承诺返本付息,高额返利。

该公司共非法吸收200余名投资人的资金人民币1.4亿余元(已返利金额440余万元,付款记录1.3亿余元,合同金额1.3亿余元)。

以下红字,是田律师重点提示的部分:

【四分募集金额900万】

2017年12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侯xx在该公司负责管理第四分公司业务,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900余万元。

【无自首】

2021年2月4日,被告人侯xx被查获归案。

【提起公诉前部分退赔+审判阶段部分退赔=最后才全部退赔】

在提起公诉前,被告人侯xx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万元;审判期间退缴人民币20万元。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朝阳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侯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4日起至2022年8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侯xx退缴的人民币六十万元,发还投资人(名单另附)。

田律师小结

本案又是一个比较值得关注的案例,一个从犯团队经理+非吸金额不超过1000万+认罪认罚+坦白=减刑。但是法院为何没有判决缓刑呢?

很显然,最后出现问题的地方就是: 在提起公诉前,被告人侯xx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万元;审判期间退缴人民币20万元。 田律师反复强调,如果从犯的地位,有了坦白或者自首情节,外加认罪认罚,选择全部退缴违法的时机一定要及时,必须赶在提起公诉前,而且是全部退缴违法才能有缓刑的极大概率,否则,到了法院即使你继续加大退赔力度,对不起,法定从轻减轻的时机已经错过,到了法院是酌定量刑情节。法院合议庭也会考虑:本来能在公诉前办退赔的事为何非推迟到审判阶段才办理呢?是想投机取巧还是没有真正的认罪悔罪态度,认罪认罚的态度真的彻底吗?

现在很多家属,还抱着一种态度:经侦我退一部分,检察院我退一部分,法院我退一部分,这样三个机关我都表示了认罪认罚的态度,这样三机关对我印象会好一点。殊不知这是典型的自欺欺人、自以为是的想法。退赔不是嫌疑人对公检法的恩赐也不是讨教还价的条件,而是换取量刑减轻的主动悔罪行为。改变思维,才能取得更多的生机。岂能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