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任先生花78万元在北京腾达庆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庆红汽车公司”)购置了一辆商务车,使用一个月后,车辆出现了内饰脱胶、座椅调节线短路等问题,买卖双方于6月17日签订退车协议。协议称,甲方同意为乙方办理退车退款手续,自协议签订后甲方先退部分购车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剩余购车款人民币28万元甲方将在2022年7月16日之前全部退还给乙方。但任先生告诉记者,剩余的28万元购车款到现在还没收到。 沟通中,庆红汽车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因为该车贷款没有结清,所以无法支付剩余款项,后又说之前双方签订的退车协议是对任先生的弥补,其本质是将车辆以二手车的方式收购,所以该车的购置税和保险,都由消费者自行承担。对于上述庆红汽车公司给出的说法,任先生表示不同意。 对此,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表示,退车协议有双方的签字和公章,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双方应根据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推进退车事宜。退车协议等于二手车回购的说法不成立,销售方的做法涉嫌故意拖延。李斌认为庆红汽车公司应给任先生开具相关证明文件,协助任先生拿回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和保险。(记者王展)
来源: 央广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