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承包人就一项目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在工程某一节点前垫资施工。施工至双方约定工程节点,发包人未按约给付垫资款,工程完工后,经竣工结算,发包人拖欠了大量的工程款,承包人多次催款未果,诉至法院,并要求支付垫资工程款及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律师分析
关于垫资款利息问题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即“有约定的按约定,上限是银行;无约定的无利息”。
1、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应当从何时计付
利息起算时间: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利息的计算标准: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即“有约定的按约定,上限是四倍;无约定的按银行”。
2、如果施工方使用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示范文本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利息》
1)工程款付款的应付时间是开工前7天,因此预付款的利息起算时间是开工前的第6天。
2)进度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
3)计算款利息起算时间,从结算书送交给发包人后的第29天起算利息
4)签证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当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利息
3、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计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关于利息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6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17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28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29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的通知
45.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法院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
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12月10日发布的银发[2003]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在确定的利息水平基础上加收30%-50%,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有新规定的,参照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