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 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 债权人为抵押权人, 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范围:
1.可以抵押:
(1)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 建设用地使用权;
(3) 海域使用权;
(4)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 交通运输工具;
(7)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不可以抵押:
(1) 原则上。
①土地所有权。
②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③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④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⑤违法、违章建筑。
⑥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2) 例外。
①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动产抵押实行登记对抗主义;不动产抵押施行登记生效主义。
1.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权人 (债权人) 有权请求抵押人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 抵押权人 (债权人) 有权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
有效合同+登记=不动产抵押权
2.动产抵押权是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有效合同 = 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