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判刑多久 罚金多少(醉驾判刑多久罚款多少)

星沙时报讯(记者 盛磊 通讯员 王思雅 田雨静)“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句话每一个驾驶员都应该十分清楚,然而,总有一些人抱有侥幸心理,触碰法网。近日,为了更好地惩治“醉驾”犯罪,湖南高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统一执法司法标准,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新纪要”)。4月11日,长沙县人民法院适用新纪要审理了第一起醉驾案件。

2022年1月8日19时许,周某某与妻子陆某在长沙县星沙街道尚城小区的一家饭店吃饭。期间,周某某饮用了约5两白酒。

当日20时许,周某某驾驶小型汽车至凉塘路与星沙大道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为262毫克/100毫升。 民警随即将周某某带至星沙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65.7毫克/100毫升。

4月11日,县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对于自己的行为,周某某后悔万分,并表示以后一定遵纪守法,不会再酒后驾车。

县法院办案法官介绍,新纪要明确,对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酒精量达到醉酒标准(≥80毫克/100毫升)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应按照规范对其抽取血样,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同时,惩治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应该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案时要综合考虑酒精含量以及有无驾驶资格、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等反映醉酒驾驶机动车危险程度的各种因素,同时还要结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而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法官表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官再次提醒广大驾驶人,规范行车,禁止“酒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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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一)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四)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非法使用麻醉药品的;

(五)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六)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七)无驾驶机动车资格的,但是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12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

(八)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

(九)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

(十)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十一)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十二)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