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审计查什么(保险公司审计查什么资料)

除了常规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外,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还需要开展或者配合开展特定的审计项目,包括内审、外审。笔者根据有关保险监管规定,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对审计项目进行归纳总结。

资金运用类审计项目如下:


保险资金运用稽核

方式:内审。

依据: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1号)

  第五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制度。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保险资金运用内部稽核。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20〕5号)

  第四十八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将保险资管产品业务纳入公司内部稽核和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年度审计工作,并依法向银保监会报告。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审计

方式:外审。

依据: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1号)

  第五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制度。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聘请符合条件的外部专业审计机构,对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年度专项审计。

《关于印发<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及应用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5〕114号)

  二、保险机构聘请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年度外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对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进行专项审计,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上一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审计指导意见(试行)》(中保资协发〔2016〕6号)

  第三方审计机构的责任是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有效性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内控指引》的要求作出结论。

《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5号)

  十四、保险机构聘请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外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将投资管理能力建设、自评估及信息披露等情况纳入审计,并将审计情况作为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年度专项审计报告的部分内容,按规定报告银保监会。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20〕5号)

  第四十八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将保险资管产品业务纳入公司内部稽核和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年度审计工作,并依法向银保监会报告。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评估

方式:内审。

依据: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保监发〔2015〕114号)

  第七十七条 内部稽核人员应当每年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协助内部控制部门对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综合评估,编制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评估报告,确保保险资金运用活动的有效进行。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审计指导意见(试行)》(中保资协发〔2016〕6号)

  保险机构的责任是根据《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保险资金运用的内部控制并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声明。

  《内部控制有效性声明书》:本公司确知建立健全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并保证其有效性是本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投资账户审计

方式:外审。

依据:

《关于规范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32号)

  十二、投资账户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外部审计,主要审核投资账户的独立性和合规性。外部审计报告应在报告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在公司网站上对外披露。


衍生品交易稽核

方式:内审。

依据: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94号)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内部审计与稽核部门应当定期对衍生品交易的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独立提交季度和年度稽核报告。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衍生品交易活动合规情况;

  (二)业务操作、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专业人员资质情况;

  (四)避险政策及有效性评估等。


托管保险公司股票资产审计

方式:外审。

依据:

《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保监发〔2005〕16号)

  第二十五条 托管人应当每年及在托管协议终止之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所托管的保险公司股票资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中国保监会。


主管投资高管、资金运用部门负责人、重要岗位离任审计

方式:内审或外审。

依据: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1号)

  第五十五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主管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保险资金运用部门负责人和重要岗位人员离任前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