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基准期价格(什么是基准期价格、取费价格)

先说结论:执行当月信息价(例9月份),应按照9月份信息价,而非按照9月份发布的信息价(按惯例,9月份时,信息价发布最新期刊为8月份信息价)为准。

根据粤标定复函〔2022〕2号“关于花都区凤凰路地块一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从2018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地点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越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竞价方式,选定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清单计价方式。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合同约定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砌块、水泥、中砂的调整方式为合同履行期间,当实物完成当月的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适用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价的税前材料单价与2018年9月份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适用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价的税前相应材料综合单价对比出现差幅涨落超过3%(不含3%)时,超过部分材料价差需要调整。在进行商品混凝土及商品砂浆价差调整时,发承包双方就材料调差基准期应使用哪一个月度信息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按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2018年9月份信息价;承包人认为应按2018年9月17日发布的2018年8月份信息价。

我站认为,合同专用条款76.3.1附注公式中对“MO”有定义,“M0”表示为2018年9月份的广州市建设工程管理站发布适用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价的税前材料单价,结合双方提交的资料及补充的情况说明,对于本争议涉及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材料调差基准期价格,按照双方签约合同的真实意思,应为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2018年9月份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适用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