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领取勘查许可证,获得探矿权。
通过参加招标拍卖竞价获得;直接向国家申请获得;通过市场转让行为获得。一、通过参加招标拍卖竞价获得按照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探矿权灭失的矿产地以及国家和省两级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划定的勘查区块的探矿权,需要通过参加招标拍卖竞价的方式取得。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要以招标的方式授予探矿权,故这些项目探矿权也要通过招标竞价的方式取得:
1.国家出资的勘查项目;2.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能源、金属矿产地;3.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4.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5.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可以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环境敏感地区和未达到国家规 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二、直接向国家申请获得采取申请获得时,根据项目的不同要向不同的部门申请,下述五个项目需要向国土资源部申请: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3.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4.石油、天然气及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5.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省级行政区划以内(不包括海域)的、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非涉外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以及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发证的项目,需要向省级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
三、通过市场转让行为获得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2号)规定,“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此外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情形的,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三)探矿权属无争议;(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必须申请登记的勘查工作项目包括:1:20万和大于1:20万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査。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能源矿产的普查和勘探。地下水、地热、矿泉水资源的勘查。矿产的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的勘査。航空遥感地质调查。
探矿权的取得方式还要参考自然资源部及各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最新出台的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