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永浩为什么有争议(为什么那么多人支持罗永浩)

11月3日下午有消息称,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及罗永浩被限制消费。据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2019年8月6日,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江苏辰阳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05991.6元。但因前者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义务,法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案情丨锤子科技欠钱370余万 一审败诉

2017年5月,江苏辰阳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辰阳电子)与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锤子科技)开始发生业务往来。

辰阳电子称,由公司供给锤子科技手机系列充电器,已全部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附有每一次的送货单、确认书。双方于2018年11月1日通过电子邮件核对账目,确认锤子科技欠货款3705991.6元,此款经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锤子科技立即给付货款3705991.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曾签署一份《债务处置协议》,该协议中也确定了实际欠款数额,但被告未能按协议约定付款。

锤子科技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查明,辰阳电子与锤子科技曾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手机充电器。双方交易模式为:由锤子科技向辰阳电子出具采购订单,辰阳电子生产完成后交付至锤子科技指定处,由收货单位在名为“Smartisan送货签收单”中签章确认收货。

另查明,辰阳电子起诉后,双方曾签订一份《债务处置协议》。该协议记载,债权人(即辰阳电子)与债务人(即锤子科技)在原合作协议项下的合作产生债务合计3705991.6元。债务处置方案记载为:债务人向债权人于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1111797.48元。

如债务人未按照上述付款时间如期付款,则本协议安排失效,各方仍按照原有债务情况履行。债务人同意将剩余债务2594194.12元延长付款期限3年,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到期。辰阳电子陈述锤子科技未能按《债务处置协议》履行第一期付款义务。

丹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019年8月6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辰阳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05991.6元。

进展丨未履行还款义务 罗永浩被限制消费

11月3日下午有消息传出,丹阳市人民法院发布限制消费令,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及罗永浩被限制消费。

限制消费令显示,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04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江苏辰阳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对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及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罗永浩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对此,北京青年报记拨打辰阳电子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而锤子科技的客服人员称,并没有查到相关信息。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