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有什么重大事件(8月3日有什么重大事件吗)

审查起诉时

考虑到双方互为涉案人和被害人

承办检察官对二人进行了背靠背调解

但没想到

寻衅滋事案的犯罪嫌疑人坚称——

“我没罪”

……

5月31日,由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寻衅滋事案一审宣判,法院最终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亮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说起这起寻衅滋事案,还要从另一起案件讲起。

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2021年8月21日下午3时许,偃师110接报称在某加油站内有人打架。公安机关迅速出警,在现场将犯罪嫌疑人李峰控制,并将被害人王亮送医。经鉴定,王亮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警方查明,李峰妻子刘某与王亮早些时候有婚外情,刘某后来拒绝保持关系,但王亮持续纠缠,李峰在加油站内和王亮发生打斗,持铁锤敲击王亮头部三下。8月27日,公安机关以李峰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偃师区检察院提请逮捕。

故意杀人是重大恶性案件,案卷里的多种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且监控视频清晰,能够记录案发时打斗的全过程,案件定性貌似不存在任何问题。

然而承办检察官在对该案的关键证人、也是案发时的报案人刘某进行询问时,刘某却表达出了对故意杀人罪名的强烈反对。不仅如此,她还反映,王亮持续骚扰她和家人,并提供了部分证据材料,强烈要求追究王亮的法律责任。与此同时,李峰在接受讯问时也极力否认其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并辩解是自卫。

很明显,即使抛开李峰准备锤子的情节,仅从敲击部位看,头部自然属于易致伤部位,那么,李峰到底是杀人故意还是故意伤害?

承办检察官带着疑问对全案证据进行了认真审查,并把重点放在了审查案发现场监控视频上。监控视频显示:刘某开车进入加油站,王亮骑摩托车尾随进入;刘某加完油后,王亮走近刘某的车准备开右车门上车,就在他开门瞬间,李峰从车上下来开始追撵王亮,王亮拿起一个马扎挥打李峰。

检察官在讨论案情

结合监控视频,以及李峰在公安机关的多次讯问中供述稳定、始终否认杀人的情况,承办检察官初步判断,李峰没有杀人故意。鉴于以上情况,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将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不批捕同时追诉寻衅滋事罪

罪名问题解决了,第二个问题又来了——是否批准逮捕。刘某一方坚持认为对方有严重过错,拒绝赔偿,不接受调解。

后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考虑到发案的前因、背景,鉴于王亮严重违背伦理道德,对本案案发存在重大过错,该院最终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时,承办检察官列出补充侦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对王亮持续骚扰刘某及其家人的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王亮已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应及时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因为系本案被害人而放纵犯罪”的明确意见。

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将王亮及刘某的手机送交相关单位进行数据提取。根据提取的数据,警方发现王亮手机中的信息能够和刘某手机中的信息相互印证,能够证明王亮多次给刘某发送诸如“我的人生观就是这样,捧在手里是瓶子,放下以后是玻璃碴子”等信息,以及利用刘某裸照恐吓威胁、给刘某拨打骚扰电话近千次的事实。

公安机关还查明,王亮曾多次到刘某的工作单位,以长时间坐着不走、恶意投诉等方式,干扰刘某单位的日常工作。2021年8月10日,王亮还曾将刘某用于单位经营的手机拿走,后刘某报警。经派出所批评教育,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互不追究责任。

但是,公安机关的处理没有对王亮起到任何警示效果,他依然我行我素,甚至开始“祸及家人”。2021年8月20日晚上8点左右,王亮又前往刘某母亲家中骚扰。第二天中午,王亮给刘某发微信“我的最终结果是,杀了他,我坐牢,你疯掉”,威胁刘某出来与其见面,遭到拒绝后,王亮声称要再到刘某娘家闹事。刘某害怕其闹事便让李峰和她一起回娘家,李峰为防备王亮闹事遂携带一把铁锤,当车行至加油站时,被王亮尾随跟踪,随后案发。

2021年11月16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王亮立案侦查。

精准定性敢于量刑

2021年11月29日,公安机关将王亮寻衅滋事案和李峰故意伤害案一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李峰的辩护人提出,李峰有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因涉及正当防卫问题,按照河南省检察院《关于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基层院无权直接认定,因此承办检察官立即启动相关程序,经洛阳市检察院同意后,报请河南省检察院审查。省检察院经讨论认定,李峰虽有防卫意图,但案发时真正实质性的不法侵害并未发生,其行为仍属伤害故意,不构成防卫过当,但符合自首情节,且认定王亮有严重过错,可以对李峰从轻、减轻处罚,建议两起案件一并移送法院提起公诉。

审查起诉阶段,考虑到双方互为涉案人和被害人,承办检察官对刘某和王亮进行了背靠背调解。然而没想到,王亮竟直接拒绝了刘某提出的“双方互不赔偿互相谅解”的条件,他认为自己没罪,毫无一丝悔意地对检察官说:“我最多是违反道德,够不上犯罪!”

基于此,承办检察官对王亮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对其提出了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若达成谅解,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而在李峰故意伤害案中,由于李峰自愿认罪认罚,经综合考量并与辩护人协商,在未赔偿未谅解的前提下,对其提出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量刑建议。

今年3月16日,偃师区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王亮、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李峰提起公诉。5月11日,李峰故意伤害案在偃师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5月30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同时因王亮提起了13万余元的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按照70%的责任,判处李峰赔偿王亮各项经济损失55695.65元。6月9日,王亮不服,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截至目前二审尚未判决。(文中涉案人均为化名)

(检察日报 刘建鹏 田苗 张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