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即将来临,有关消费纠纷又将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话题。如果你花费47万买一辆新车,拿到手的居然是一辆“泡水车”,心情如何?
今日,小锦带你去看一起蒲江法院审理的典型消费案例。
开开心心购车
2020年9月,叶某欲在蒲江A汽车销售公司购买途乐Y62 19款4.0XE新车,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价款为473000元,同日支付定金5000元。
皆大欢喜提车
因蒲江A公司无现车,故与成都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代购协议。
2020年10月1日,叶某与蒲江A公司负责人共同到成都某汽车销售公司提车,对车辆外观进行验收后,叶某又支付了10万元现金,蒲江A公司当场将车辆及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等资料交付给叶某,并由德阳某汽车销售公司向叶某出具车辆的增值税发票。
叶某向蒲江A公司支付部分现金后,其余款项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完成支付,至起诉之日叶某已经支付了5期。
怒气冲冲起诉
叶某在使用该车过程中发现异样,随后对该车申请鉴定,成都一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受叶某委托对案涉车辆进行鉴定,作出的《车辆检测报告》认定:整车印象一般,底盘多处生锈,地毯内饰多处泥沙锈蚀痕迹,泡水车(泡水至座椅)。
买新车竟然买到泡水车?
这可让人太恼火了!
此后,叶某将蒲江A公司、成都某汽车销售公司、德阳某汽车销售公司共同起诉至蒲江法院,请求:1、解除合同;2、退一赔三;3、赔偿叶某支付的车辆购置税、车船税、保险费等费用。
重新鉴定
蒲江法院受理后,积极联系各方当事人组织调解,因被告对叶某提交的《车辆检测报告》有异议,且各方均同意重新鉴定,蒲江法院依申请委托成都市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并作出《机动车鉴定意见书》认定:1、被鉴定车辆离地高度约87cm内的范围可以纳入该车为水泡车的判断······
调解过程中,各方对谁为案涉车辆的销售者、是否存在欺诈、案涉车辆被泡时间等问题争执不休·····
法院判决
蒲江法院通过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
蒲江A公司返还叶某购车款473000元,按照购车款一倍赔偿473000元,并赔偿叶某支付的车辆购置税、车船税、保险费、按揭服务费、车辆服务费及按揭贷款利息58907.69元,上述费用共计1004 907.69元。
叶某返还案涉车辆并协助蒲江A公司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 •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根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2017年3月10日发布的《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施行)》规定,蒲江A公司作为从事汽车销售的专业公司,应当对其销售的汽车进行认真检查,并应履行将车辆实际情况如实告知消费者的义务。但蒲江A公司未向消费者告知足以影响其作出购买案涉车辆意思表示的重要信息,故意隐瞒未仔细检查新车情况,转手当场向叶某交付案涉车辆,侵害其对案涉车辆品质的知情权,误导叶某购买,该行为已构成欺诈。
叶某要求蒲江A公司赔偿其三倍赔偿款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确定蒲江A公司加倍赔偿损失473000元,符合公平原则,故作出上述判决。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张琳涛 记者 晨迪 责任编辑 何齐铁 编辑 王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