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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社平工资”数据来源于深圳市统计局网站)

2022年发布:

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53471元。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55563元。

2021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5239元。

发布时间:2022年6月6日

原文标题:《2021年深圳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

原始链接:

http://tjj.sz.gov.cn/zwgk/zfxxgkml/tjsj/tjgb/content/post_9862802.html


2021年发布:

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37310元。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39436元。

2020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4597元。

发布时间:2021年6月7日

原文标题:《2020年深圳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

原始链接:

http://tjj.sz.gov.cn/zwgk/zfxxgkml/tjsj/tjgb/content/post_8844535.html


2020年发布:

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25612元。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27757元。

2019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0233元。

发布时间:2020年6月29日

原文标题:2019年深圳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

原始链接:

http://tjj.sz.gov.cn/zwgk/zfxxgkml/qt/tzgg/content/post_7829822.html


2019年发布:

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10304元。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11709元。

2018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3635元。

发布时间:2019年5月30日

原文标题:2018年深圳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

原始链接:

http://tjj.sz.gov.cn/zwgk/zfxxgkml/tjsj/tjgb/content/post_3084903.html


2018年发布:

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9139元。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0173元。

2017年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9297元。

发布时间:2018年6月4日

原文标题:2017年深圳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

原始链接:

http://tjj.sz.gov.cn/zwgk/zfxxgkml/tjsj/tjgb/content/post_3084918.html


2017年发布:

2016年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9481元。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9757元。

2016年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1423元

发布时间:2017年6月12日

原文标题:深圳市2016年城镇单位平均工资数据公报

原始链接:

http://tjj.sz.gov.cn/szstjjwzgkml/szstjjwzgkml/sjfb/tjgb/content/post_5540333.html


2016年发布:

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0839元。其中,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1034元。

发布时间:2016年6月3日

原文标题:2015年深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统计数据公报

原始链接:

http://tjj.sz.gov.cn/zwgk/zfxxgkml/tjsj/tjgb/content/post_3084957.html


社平工资的相关知识:

(注:社平工资,即“职工平均工资”)

1.劳动者的离职前应发平均工资高于社平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实行“双封顶”

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应发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社平工资三倍的,以当地社平工资三倍作为经济补偿金的封顶基数,且最多不超过12个月。

(详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2.在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有时需要参照社平工资计算。

在计算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时,有时需要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广东地区的做法是,按工伤职工“发生事故时”已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认定。

(详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2条。)

3.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过低的,裁判机关有可能按当地社平工资的60%计算。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标准,如果劳动者的“实发工资”低于当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法院可能会以当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标准计算劳动者“停工留薪期的工资”。

(详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粤民申8122号)

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裁判机关可以按“社平工资”确定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


5.工亡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计算时需要用到社平工资。

职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主张“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3项待遇。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全国统一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丧葬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广东地区的丧葬补助金,《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为“六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作者简介: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专业方向民商事纠纷(股权纠纷、公司法纠纷、房产纠纷)、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纠纷。如有咨询或建议,请直接在评论区留言或私信留言,我们会尽快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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