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以后,“甲供材”跟营改增之前相比,发生了一个明显的区别。那就是,增值税计税依据发生重要变化。
营改增之前,甲方购买设备、装修材料,是不交营业税的,但是,除了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都是需要交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施工企业。
为什么要这样算?案例1:以1000万的工程为例,材料费600万,劳务费400万,施工企业跟业主签甲供材合同。
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只能从业主手里拿到400万的工程款。但是,施工企业交营业税必须要以1000万为营业税申报的依据。
营改增以后,甲供材的部分,我们计算增值税时,业主购买的材料是不交增值税的,施工企业只以收到工程款的多少(即400万)作为营业税申报依据。
施工企业如果选择一般计税,销售额就是从业主处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施工企业的销售额要减掉分包额。
营改增前,施工企业实施的是总包跟分包之间差额抵扣营业税。营改增以后,如果施工企业选择了简易计税,这个项目所发生的任何成本,是不能抵扣增值税的。所以,作为总包方来讲,你选择简易计税的话,分包开给总包的发票是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这就需要将【总包减掉分包的差额/(1+3%)】*3%来算增值税。
案例2:工程1个亿,业主买主材2000万,施工企业拿到工程款8000万。
那么,施工企业算增值税的时候,是以8000万为计税依据的。
2、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临界点的确定如何界定哪种情况下选择一般计税,哪种情况下选择简易计税呢?
首先,我们假定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为a(不包含业主购买的材料和设备)。
如果选择一般计税,增值税的销项税是可以抵扣的,应缴增值税=[a/(1+c%)]*c%-建筑企业采购物资的进项税额;
如果选择简易计税,应缴增值税=[a/(1+3%)]*3%。
我们假设,以上2种计税方法(一般计税跟简易计税)税额相等的情况下,建筑企业的采购物资的进项税额=7%*a。
同时,建筑企业的采购物资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1+17%)]*17%=7%*a,得出最终结果是:
建筑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a*48.180%。
案例分析1:
工程1000万(招投标报价本身含11%的增值税),材料费600万(含11%),其中甲方买材料200万,施工企业400万,分包100万。
我们假设,所有材料都可以拿到17%的增值税专票。
按照一般计税方法:
施工企业可以拿到800万的工程款,那么增值税=[800万/(1+11%)]*11%-成本400万/(1+11%)*17%=18.01万。
为什么不是除以(1+17%)?因为我们是按照裸价再加上11%做的总报价。一般计税,分包给总包开票,总包是可以抵扣11%的。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
增值税=[(1000-200-100)/(1+3%)]*3%=20.38万
比较之下,可以看出是一般计税更省钱。是不是跟符合我们刚推导出来的数值呢?
建筑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400万/(1+11%)]*(1+17%)=422万,
大于800万*48.180%=385万,因此应该选一般计税更省税。
因此:案例分析2:
工程1000万(招投标报价本身含11%的增值税),材料费600万(含11%),其中甲方买材料500万,施工企业100万。
按照一般计税:
施工企业可以拿到500万的工程款,那么
增值税=[500万/(1+11%)]*11%-[成本100万/(1+11%)]*17%=34.23万。
按照简易计税:
增值税=[(1000-500-100)/(1+3%)]*3%=11.65万,
验证一下:
建筑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100万/(1+11%)]*(1+17%)=105.405万,
小于500万*48.180%=240万,
应该选简易计税更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