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价11万到手多少钱(裸车11万下来多少钱)

1、营改增前后,增值税计税依据的变化

营改增以后,“甲供材”跟营改增之前相比,发生了一个明显的区别。那就是,增值税计税依据发生重要变化。

营改增之前,甲方购买设备、装修材料,是不交营业税的,但是,除了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都是需要交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施工企业。

案例1:以1000万的工程为例,材料费600万,劳务费400万,施工企业跟业主签甲供材合同。

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只能从业主手里拿到400万的工程款。但是,施工企业交营业税必须要以1000万为营业税申报的依据。

营改增以后,甲供材的部分,我们计算增值税时,业主购买的材料是不交增值税的,施工企业只以收到工程款的多少(即400万)作为营业税申报依据。

施工企业如果选择一般计税,销售额就是从业主处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施工企业的销售额要减掉分包额。

为什么要这样算?

营改增前,施工企业实施的是总包跟分包之间差额抵扣营业税。营改增以后,如果施工企业选择了简易计税,这个项目所发生的任何成本,是不能抵扣增值税的。所以,作为总包方来讲,你选择简易计税的话,分包开给总包的发票是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这就需要将【总包减掉分包的差额/(1+3%)】*3%来算增值税。

案例2:工程1个亿,业主买主材2000万,施工企业拿到工程款8000万。

那么,施工企业算增值税的时候,是以8000万为计税依据的。

2、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临界点的确定

如何界定哪种情况下选择一般计税,哪种情况下选择简易计税呢?

首先,我们假定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为a(不包含业主购买的材料和设备)。

如果选择一般计税,增值税的销项税是可以抵扣的,应缴增值税=[a/(1+c%)]*c%-建筑企业采购物资的进项税额;

如果选择简易计税,应缴增值税=[a/(1+3%)]*3%。

我们假设,以上2种计税方法(一般计税跟简易计税)税额相等的情况下,建筑企业的采购物资的进项税额=7%*a。

同时,建筑企业的采购物资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1+17%)]*17%=7%*a,得出最终结果是:

建筑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a*48.180%。

案例分析1:

工程1000万(招投标报价本身含11%的增值税),材料费600万(含11%),其中甲方买材料200万,施工企业400万,分包100万。

我们假设,所有材料都可以拿到17%的增值税专票。

按照一般计税方法:

施工企业可以拿到800万的工程款,那么增值税=[800万/(1+11%)]*11%-成本400万/(1+11%)*17%=18.01万。

为什么不是除以(1+17%)?因为我们是按照裸价再加上11%做的总报价。一般计税,分包给总包开票,总包是可以抵扣11%的。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

增值税=[(1000-200-100)/(1+3%)]*3%=20.38万

比较之下,可以看出是一般计税更省钱。是不是跟符合我们刚推导出来的数值呢?

建筑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400万/(1+11%)]*(1+17%)=422万,

大于800万*48.180%=385万,因此应该选一般计税更省税。

案例分析2:

工程1000万(招投标报价本身含11%的增值税),材料费600万(含11%),其中甲方买材料500万,施工企业100万。

按照一般计税:

施工企业可以拿到500万的工程款,那么

增值税=[500万/(1+11%)]*11%-[成本100万/(1+11%)]*17%=34.23万。

按照简易计税:

增值税=[(1000-500-100)/(1+3%)]*3%=11.65万,

验证一下:

建筑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100万/(1+11%)]*(1+17%)=105.405万,

小于500万*48.180%=240万,

因此:

应该选简易计税更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