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方是什么意思(什么叫标的方)

日常生活中,人们在购买商品时,经常会要求商家提供样品,通过样品来决定是否购买。为了交易的顺利进行,一些不良商家会对样品做精心的准备,而顾客收到的实物和样品却有较大的出入。

那么,样品和实物不一样怎么办?商家所说的“样品仅供参考,请以实物为准”真的合法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民法典》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典型案例

中秋节之前,小美想为家人朋友订购一批月饼,在了解了多家月饼商家之后,小美选中了口碑比较好的一家,而且卖家主动寄来月饼的样品,小美品尝过后,毫不犹豫的下单了。

几天之后,小美的妈妈打来电话说:“小美,你买的月饼我收到了,可是这月饼不太好啊,你是不是让人给骗了?”

随后,小美了解到自己购买的这一批月饼,不仅颜色奇怪,口感也极差,与卖家寄来的样品天差地别。愤怒的小美立即去找商家要个说法,经过多方协商之后,商家同意退款给小美。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五条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检察官提醒

恰逢“双十一”到来,人们会从线上线下购买大量的商品,“样品仅供参考,请以实物为准”也越来越频繁的出现在消费者的视野 。这句话成为了商家们普遍认同的规避风险的利器,也成为了假冒伪劣产品滋生的温床。有一部分消费者,遇到样品和实物有出入的情况,会自认吃亏,相信商家口中的“样品仅供参考,请以实物为准”。

作为消费者,我们在购物时不要盲目,应多方参考谨慎下单。如果我们遇到样品和实物不一样,实物质量较差时,商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我们一定要及时与商家沟通,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解决办法。必要时,向法院起诉,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转自: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