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0元2分 那利息多少(40000元2分利息是多少)

事实如下:2013年4月份被告黄春华向原告借款4万元用于购买吉龙小区房屋,2013年4月3日被告黄春华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王斌现金(40000元)人民币。利息(1分)借款人黄春华2013.4月3号”;案外人在该借条中再备注“2013.12.9再借一万”。借款后被告未偿还分文,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另查明,原告王斌与被告王丽系胞兄妹关系;被告黄春华与被告王丽于1999年9月30日登记结婚,2019年10月15日登记离婚。在此期间被告方购买了坐落房屋一栋。

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黄春华向原告借款并出具的借条,系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黄春华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系违约,应承担本案的违约责任。根据庭审查明,被告黄春华仅对借款本金40000元予以认可,对其借条上另行备注的10000元不予认可的事实,因原告在庭审中并未向本院提供再借10000元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诉求本金予以部分支持,即认可本案借款本金为40000元。关于利息,因双方虽在借条中明确借款利率1分,但该约定并未明确为年利率或月利率,依照证据规则规定,应作出不利于原告的推定,即双方书面约定年利率10%,该利息约定并未违反法律强制约定,本院予以采信。关于被告王丽不承担本案责任的抗辩,根据庭审查明,该笔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且二被告均陈述该笔借款用于购买房屋,故本院应当依法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王丽对涉案债务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黄春华、被告尹江荣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斌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0%从2013年4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斌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