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体制成本(体制成本是什么意思)

近来,看到一些文章频频用到“制度成本”这个词,深以为然。以笔者近日经历试举之,聊以说明。月初接受一刑事辩护委托,犯罪嫌疑人刚刚以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沪上某看守所。待办妥委托手续并向看守所电话确认提交手续事宜时,却被告知按照上级统一规定,所有新收押的犯罪嫌疑人均须隔离至少21天后才安排律师会见。

这种轻罪案件,因案情通常并不复杂,侦查进程较快,21天往往意味着律师尚未开展会见了解案情,案件即已报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这对于辩护工作来说,极可能错失在审查批捕环节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的重要战机与工作节点,造成犯罪嫌疑人的权益被变相褫夺。

好在因伤情鉴定问题与办案民警建立了联系,得知看守所的隔离规定原来具有普适性,即不仅针对律师会见,也同样适用于办案人员提讯。那好吧,只能寄望于警方在报捕前仍需进行提讯,这就意味着在21天隔离期间结束后,案件还有几天时间供律师抓紧会见,了解案情提交意见。对了,下次再接触办案民警,我还得打听下这21天的隔离期间,是否计入他们的办案期限。不知这是否也为制度成本的一种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