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签合同有什么利益(公司不签合同有什么利益吗)


□刘岑岑

来源:江苏法治报

王某于2019年8月1日进入某单位从事保洁员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发生争议,王某向该单位主张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另查明,王某自2018年开始,频繁在保安服务公司、服装公司、足浴店等十余家单位应聘工作,工作时间短则数十天,长则三个月,离职后均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理由多次向劳动监察大队、仲裁机构和法院进行投诉、提起仲裁或诉讼。

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赔偿二倍工资的法律后果;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故意利用二倍工资的“保护性规定”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能获得二倍工资赔偿。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首先,从二倍工资的性质来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否则要承担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责任,这是一种惩罚性措施。该罚则的设立是为了改善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现状,从而有效发挥书面劳动合同反映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证据功能。本案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瑕疵没有导致王某的诉求受阻,针对王某未获得的劳动报酬部分,应当予以支持。其次,从诚信信用的原则来看,王某自2018年以来频繁在多家单位应聘工作,离职后均以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通过劳动监察投诉、劳动仲裁和法院提起诉讼向不同单位进行索赔,其维权行为已超过普通劳动者正常维权手段,主观上存在获取不当经济利益的恶意,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应采纳其二倍工资赔偿的主张。最后,本案虽系极端个例,但用人单位亦不能抱有疏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免予风险的侥幸心理,应当积极主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劳动者索赔二倍工资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