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要求SPAC的并购标的达到主板上市的条件,具体体现为:
1、财务要求
(1)过去三个财政年度至少5,000万港元盈利(最近一个财务年度盈利至少2,000万港元,以及前两年累计盈利至少3,000万港元),同时上市时市值至少达到5亿港元;
(2)上市时市值至少达到40亿港元且最近一个经审计财务年度的收入至少为5亿港元;
(3)上市时市值至少达20亿港元,最近一个经审计财务年度的收入至少5亿港元,且前三个财务年度来自营运业务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1亿港元。
2、会计准则为《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或《国际财务会计准则》。
3、营业纪录及管理层
至少前三个财务年度有营业纪录且管理层维持不变。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财务年度所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4、最低市值
上市时市值至少为5亿港元。
5、公众持股的市值
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至少为1.25亿港元。
6、公众持股量
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必须至少有25%由公众人士持有;
如发行人在上市时的市值逾100亿港元,则香港交易所可酌情接纳介乎15%至25%之间的一个较低的百分比。
7、股东分布
公众股东至少达到300人。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持有的股数不得超过上市时公众持股量的50%。
8、控股股东的上市后禁售期
1年,上市后首6个月内不得出售股份,第2个6个月可以出售股份但必须维持控股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