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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浙0110民初12889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原告周绍熔与被告丁丽珍因合同纠纷起诉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因夫妻感情不和以及被告擅自将儿子登记为女方姓氏,导致原告曾向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19年2月15日,双方在余杭区人民法院组织下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周绍熔与被告丁丽珍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丁铭轩由原告周绍熔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周绍熔自行承担;被告丁丽珍自2019年3月起有权探视婚生子丁铭轩,每月探视二次,具体时间、地点由双方自行协商;

三、登记在被告丁丽珍名下的车牌号为浙K×××××荣威360金色轿车归原告周绍熔所有;

四、被告丁丽珍于2019年5月15日前配合原告周绍熔办理上述第三项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

五、原告周绍熔支付被告丁丽珍上述第三项车辆的财产折价款15000元,于2019年5月10日前付清;

六、原告周绍熔与被告丁丽珍各自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七、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无其他纠纷。

其中,调解笔录中,原告提出“要求被告于2019年5月15日前配合原告周绍熔改姓,被告丁丽珍表示同意,如被告丁丽珍不予配合,要求被告丁丽珍支付违约金10万元”,被告表示同意,但因改姓事宜不属于法院管辖事宜,双方均同意将该要求记录在调解笔录,但不列入调解书内。

现原告因被告未配合其办理丁铭轩的改姓手续,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首先,调解笔录中虽未明确约定要求被告配合原告办理的是丁铭轩的改姓手续,但结合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的陈述,调解笔录的上下文意以及原告在诉称中已提及丁铭轩的姓氏问题等事实,可认定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丁铭轩改姓事宜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其次,双方已在调解笔录中约定改姓事宜不列入调解书内,故被告认为民事调解书中归纳的调解意见中未包含改姓事宜,故改姓事宜非双方最终调解意见的主张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

最后,原、被告双方在调解笔录中达成的,关于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丁铭轩改姓事宜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现被告至今未依约履行其义务,且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会配合,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王伟华律师说法】

原被告离婚的重要原因是,孩子的姓氏被落户成了被告的姓氏,后原告起诉离婚,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意见,约定被告需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拒不办理而产生纠纷。

本案中,原告的诉求巧妙地按照合同纠纷来处理,而非要求被告配合办理更改姓氏。因为如果要求更改姓氏,那么诉争对象并非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故此类纠纷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不会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但是,如果要求对方承担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违约责任,则应当获得法院支持。

那么,离婚后孩子改姓改名需要办哪些手续呢?

首先,要和孩子的父亲协商,还要有书面同意的证明材料。如果孩子已满了8周岁,那么还要取得小孩的意见,但是如果孩子已年满18岁,孩子可自行更改。

其次,要把准备好的材料带到户籍所在的当地公安局或者是派出所办理。户籍办理机构要双方签字后才可以给小孩改姓更名。否则,单独一方是没有权利帮小孩改名的,而且户籍办理机构是不会受理的。如果一方不同意,但是另一方要强行办理的,户籍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而且另一方有权控告更名方和户籍办理机构的。

实践中,如果一方要求更改孩子的姓氏,如何处理呢?

如果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的条款中,明确要求另一方配合去办理更改姓名的手续,如果拒不办理,要求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好约定违约金5-10万甚至更高均可。如果配合的一方拒绝配合,权利方即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是诉讼离婚,因为修改孩子姓氏这一诉求,无法在离婚纠纷中一并处理。但是却可以协商解决,如案例中所示,虽然无法在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中载明,但是,可以在调解笔录中明确该项要求及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果上述途径均无法解决,也可以等孩子成年之后,说服孩子自行更改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