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4开头的是什么股票()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除监事曾毅外)、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施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尹磊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祖坤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注:1、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的股份中,通过普通账户持有1,109,609,852 股,通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 1,175,000,000股,合计持有2,284,609,852 股;方正产业控股有限公司通过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127,048,700股。

2、公司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上公开信息获悉,因强迫交易罪,法院判决“对冻结在案的被告单位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1,799,561,764股方正证券股票的价值扣除其投资支出的人民币6,090,825,100元后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上述判决已生效,正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1月,公司收到政泉控股书面回复公司称:“我司在未来3个月或6个月无主动减持贵公司股票计划,但2018年12月26日,我司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判定构成强迫交易罪,法院判令对我司持有的1,799,591,164股方正证券股票的价值扣除其投资支出人民币6,090,825,100元后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鉴于上述情况,我司所持有的贵司全部股票是否将在未来3个月或6个月进行减持,将取决于法院的具体执行情况。”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1、公司获准设立30家分支机构

公司于2019年7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核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30家分支机构的批复》(湘证监许可字[2019]16 号)。根据该批复,公司获准在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青岛市、浙江省宁波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河北省石家庄市、湖南省长沙市、辽宁省沈阳市各设立1家分公司,在上海市设立2家证券营业部,在广东省深圳市设立4家证券营业部,在广东省广州市、广东省珠海市、广东省茂名市、广东省湛江市、浙江省杭州市、浙江省余姚市、浙江省绍兴市、江西省萍乡市、江西省新余市、江苏省无锡市、江苏省南通市、山东省青岛市、山东省临沂市、山东省威海市、陕西省西安市、安徽省淮南市各设立1家证券营业部。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获准设立30家分支机构的公告》。

2、公司获准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

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全资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族证券”)的业务整合方案,同意民族证券作为方正证券的承销保荐子公司,保留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其他各项业务全部转移至方正证券;方正证券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推荐业务转移至民族证券。2019 年7月26 日,公司收到全国股转公司的《主办券商业务终止函》(股转系统函[2019]3335号),同意公司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获准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的公告》。

3、全资子公司民族证券获准减少注册资本和减少业务范围

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全资子公司民族证券的净资产减资及业务整合方案,同意民族证券作为方正证券的承销保荐子公司,仅保留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其他各项业务全部转移至方正证券;方正证券以转移资产与负债的方式减少民族证券净资产,对应减少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民族证券注册资本由44.87 亿元减少至8亿元。2019年7月26日,民族证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核准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该批复核准民族证券注册资本由44.87亿元变更为8亿元。2019年8月2日,民族证券取得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已由44.87亿元变更为8亿元。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7月30日、2019年8月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民族证券获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关于全资子公司民族证券完成减少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2019年9月9日,民族证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核准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减少证券经纪等业务的批复》,该批复核准民族证券变更业务范围,减少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2019年9月18日,民族证券取得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为证券承销与保荐。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9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民族证券获准减少业务范围的公告》、《关于全资子公司民族证券完成减少业务范围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4、全资子公司方正和生投资与方正信产共同设立产业基金的关联交易

公司全资子公司方正和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方正和生投资”)拟出资9.98亿元与安徽省三重一创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蚌埠市产业引导基金有限公司、北大方正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信产”)、蚌埠禹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目标规模为50亿元的基金。方正信产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集团”),本次与关联法人共同设立基金构成关联交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方正和生投资与方正信产共同设立产业基金的关联交易议案》。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设立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公告》。

5、向全资子公司方正香港金控增资收到中国证监会复函

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同意向全资子公司方正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方正香港金控”)增资5亿元人民币。

2019年10月2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方正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增资有关意见的复函》(机构部函(2019)2431号,以下简称“《复函》”),该《复函》对公司向方正香港金控增资5亿元人民币无异议。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方正香港金控增资收到中国证监会复函的公告》。

6、公司涉及诉讼的情况

(1)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纠纷案

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永飞、翁武强等客户作为融入方分别与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因上述融入方开展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均发生了违约,公司依法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高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要求各融入方及保证人等被执行人立即偿还欠付公司的融资本金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等全部债务。2019年3月,湖南高院受理了公司对上述3起案件的执行申请,2019年4月,公司与各被执行人达成了分期偿还债务的《执行和解协议》。因各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公司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立案执行,2019年7月公司收到长沙中院出具的《恢复执行通知书》及《受理通知书》,长沙中院已对3起案件恢复执行及立案执行。公司已申请法院对上述案件各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均在执行过程中。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政泉控股诉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停止向政泉控股发放公司2018年度红利的议案》,公司股东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泉控股”)以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上述董事会决议。

2019年7月,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2019年9月18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湘0103民初5419号),法院判决驳回政泉控股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政泉控股承担。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7月12日、2019年9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3)政泉控股诉公司决议确认纠纷案

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停止向政泉控股发放公司2018年度红利的议案》。政泉控股以公司决议确认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确认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关于停止向政泉控股发放公司2018年度红利的议案》的决议无效,判令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4)投资者诉公司及方正集团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2017年5月,公司因未依法披露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部分买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主张前述事项对其造成了损失,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方正集团等被告提起诉讼。截至2019年9月26日, 公司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共计1259件,合计涉诉金额为36,801.11万元;公司合计收到长沙中院送达的共计862件案件《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公司等被告需按3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合计10,958.72万元(含赔偿金额、案件受理费)。针对长沙中院上述一审判决,公司、方正集团及部分原告等案件当事人已向湖南高院提起上诉。

2019年10月12日,公司收到湖南高院送达的247件上诉案件的二审终审《民事判决书》及2件上诉案件二审撤回上诉的《民事裁定书》。前述249件案件,一审判决公司、方正集团等需按3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合计2,240.72万(含赔偿金额、案件受理费);二审终审判决,对于247件上诉案件,湖南高院改判公司、方正集团等按照15%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2件案件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公司、方正集团等需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合计减少为 1,122.09万元(含赔偿金额及案件一、二审受理费)。

截至2019年10月15日,公司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共计1259件,长沙中院已作出一审判决案件共计862件,其中前述 249件案件湖南高院已作出二审终审判决或裁定,其余上诉案件仍在湖南高院二审审理过程中。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27日、2019年8月27日、2019年9月26日、2019年10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5)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券纠纷案

2016年11月8日,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大集团”)发行“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以下简称“16 庞大 03 债券”)。公司购买了该债券并与保证人庞庆华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庞庆华对16庞大 03债券项下的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2019年2月20日,庞大集团未按照约定的兑付日向公司兑付债券本息,已构成违约。经公司多次协商及催收,庞大集团仍未支付债券本息及违约金等费用,保证人庞庆华也未承担保证责任。为维护公司自身权益,公司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保证人庞庆华,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向公司支付债券本金人民币8,8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债务。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7、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辞职

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0月15日收到高级管理人员吴姚东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吴姚东先生申请辞去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副总裁职务,并将不再担任公司其他任何职务。吴姚东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8、确认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2019年10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19年第三季度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议案》,2019年公司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除切换日计入期初外,后续计量需要确认并计提预期信用损失。2019年第三季度,公司合并层面对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累计确认信用损失拨备差额13,272.73万元,影响2019年第三季度合并层面净利润-9,893.62万元。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表意见如下: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本次确认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符合会计谨慎性原则。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计提预期信用损失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计提预期信用损失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有助于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发表意见如下: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确认并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体现了公司会计政策的稳健、谨慎,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合并层面确认计提信用损失。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因公司主营业务受证券市场波动影响较大,对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变动情况难以进行准确估计。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10年修订),按月对公司主要财务信息进行披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代码:601901 证券简称:方正证券 公告编号:2019-095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10月29日以现场、视频加电话方式召开。现场会议设在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1层会议室。本次会议的通知和会议资料于2019年10月1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施华先生召集和主持,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施华先生、廖航女士因工作原因以视频方式参会,高利先生现场参会,何亚刚先生、汪辉文先生、胡滨先生、叶林先生、李明高先生、吕文栋先生因工作原因以电话方式参会),公司两名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监事曾毅先生已被暂停职务未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审议,本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

董事会同意公司编制的《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19年第三季度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议案》

董事会对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计提预期信用损失予以确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计提预期信用损失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计提预期信用损失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有助于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确认本次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1901 证券简称:方正证券 公告编号:2019-096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10月29日,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1层会议室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和会议资料于2019年10月1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雍苹女士召集和主持,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2名,曾毅先生已被暂停监事职务未出席会议,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本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赞成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2019年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于后续计量时确认并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符合公司实际,体现了公司会计政策的稳健、谨慎,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合并层面对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累计确认并计提信用损失。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