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兑证券数量不足的结果是什么(出现备兑证券数量不足)

一、期权的一般风险

一、期权不同于股票交易,是具有杠杆性、跨期性、联动性、高风险性等特征的金融衍生工具。

二、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投资经历、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身体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业务,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权交易结果和履约责任。

三、在进行期权买入交易后,可以选择将期权合约平仓、持有至到期行权或者任由期权合约到期但不行权。如果持有权利仓的投资者在合约到期时选择不行权的,那么其将损失所支付的所有投资金额,包括权利金及交易费用。

四、卖出期权交易的风险一般高于买入期权交易的风险。因为要承担行权履约的义务,所以期权交易的卖方面临因为合约标的价格波动而可能承受的损失远高于所收入的权利金。

五、合约标的价格波动、期权价格波动及其他市场风险等都可能造成投资损失。比如,期权标的价格波动导致期权不具行权价值时,期权买方投资者将损失所支付的所有权利金;期权卖方由于应当承担行权履约义务,所以,当合约标的价格波动时所遭受的损失可能远大于其收取的权利金。

六、持仓量超过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市场公告中规定限额的,将面临被限制卖出开仓、买入开仓以及强行平仓的风险。

七、当市场上股票期权交易量不足或者连续出现单边涨跌停价格时,持有期权合约的投资者就可能无法在市场上找到平仓机会,进而难以或无法平仓。

八、股票期权涨跌幅限制的计算方式与现货涨跌幅计算方式不同;期权合约可能因标的停牌而停牌。

九、与股票现货不同,股票期权合约(简称“期权”)是具有有效期的,因此,投资者要关注所持有的期权的最后交易日,并关注与行权相关的风险。

二、结算环节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

一、资金保证金与证券保证金的出入金方式及限制存在差异。

二、投资者交纳的保证金将用以承担相应的交收及违约责任,结算参与人、期权经营机构代其承担相应责任的,将取得相应追偿权。

三、期权交易二级结算中存在以下风险:

1、投资者未履行资金、合约标的交收义务,将面临被限制开新仓、未平仓合约被强行平仓、无法获得应收合约标的的风险;

2、投资者履行资金交收义务而结算参与人未向中国结算履行资金交收义务将导致客户面临被限制开新仓、未平仓合约被强行平仓、无法获得应收合约标的的风险;

3、结算参与人(或期权经营机构)对投资者交收违约而导致投资者未能取得应收合约标的及应收资金的风险。

四、投资者在进行期权卖出开仓交易时,应保证各类保证金符合相关标准;当保证金余额不足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否则,投资者将面临被限制开新仓以及未平仓合约被强行平仓等风险。

五、如果投资者保证金不足且未能在期权经营机构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自行平仓,或者备兑证券数量不足且未能在期权经营机构规定时间内补足备兑备用证券或者自行平仓的,将面临被强行平仓的风险。

六、在期权交易时,期权合约及备兑证券存在被司法冻结、扣划等风险。

三、期权特有的风险

一、期权买方投资者未在规定时间申报行权的,将面临合约权利失效的风险。 投资者要关注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是每个合约到期月份的第四个星期三(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决定是否行权。此外,如果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出现上交所规定的异常情况的,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日相应顺延。

二、投资者要熟悉与期权行权相关的规则,避免行权行为无效。 参与期权交易的投资者应当熟悉期权行权的规则和程序,否则,在期权交易行权时,可能面临由于期权合约数量、行权资金及合约标的不足导致的不足部分对应的行权为无效申报的风险。

三、衍生品合约账户与证券账户间存在关联关系可能导致的风险。 一方面,投资者衍生品合约账户内的期权合约通过该账户对应的证券账户完成合约标的交割。另一方面,在衍生品合约账户内存在未平仓合约或清算交收责任尚未了结前,投资者在衍生品合约账户销户及对应证券账户的撤销指定交易及销户时将受到限制。

四、特殊情形下进行行权现金结算的风险。 上交所期权行权在原则上进行实物交割,但特殊情形下,可能全部或部分以现金结算的方式进行。对此,投资者须承认行权现金结算的交收结果。

五、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的风险。 投资者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时,合约标的应付方投资者将面临按照上交所或者中国结算公布的价格进行现金结算而不能以实物交割方式进行行权交割的风险;合约标的应收方投资者则面临无法取得合约标的并可能损失一定本金的风险。

六、期权合约停牌时行权申报的风险。 如果期权合约到期日遇到合约标的全天停牌或盘中临时停牌,那么期权合约的交易同时停牌,但是行权申报照常进行。无论合约标的是否在收盘前复牌,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到期日以及行权日都不作顺延。

七、在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投资者可能面临因期权合约交易停牌而无法进行正常开仓与平仓的风险。

八、如果合约标的发生暂停或终止上市,那么,上交所有权将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提前至合约标的暂停或终止上市前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期权合约将在该日到期并行权。投资者对此要予以关注,避免错过行权。

四、期权的其他风险

一、期权业务无法正常交易的风险。 当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重大差错、市场操纵等异常情况时,或者客户违反期权业务规则并且对市场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时,上交所及中国结算可以按照相关规则决定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调整保证金、调整涨跌停价格、调整客户持仓限额、限制交易、取消交易、强行平仓等风险控制措施。投资者要注意,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二、特殊情况下,相关数据将进行调整的风险。 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者重大差错等原因,导致期权合约条款、结算价格、涨跌停价格、行权现金结算价格、保证金标准等重要数据发生错误时,上交所、中国结算可以决定对相关数据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投资者要加以注意,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三、特殊情况下,投资者可能承担的损失。 投资者可能面临各种操作风险、技术系统风险、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并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相关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期权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上交所或者中国结算因电力、通讯失效、技术系统故障或重大差错等原因而不能及时完成相关业务或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等。

四、利用互联网进行期权交易的风险。 括但不限于由于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受到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他因素,可能导致网上交易及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由于投资者未充分了解期权交易及行情软件的实际功能、信息来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导致对软件使用不当,造成决策和操作失误;投资者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期权经营机构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可能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指令或委托失败;投资者缺乏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失误;客户密码失密或被盗用。

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