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综合理财业务是什么(个人综合理财业务是什么意思)

理财产品近几年很受市场追捧,即由商业银行和正规金融机构自行设计并发行的产品,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产品。本文仅对商业银行理财类产品进行法律分析。

一、商业银行理财种类

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老百姓涉及的理财产品一般是综合理财服务。

银行理财产品按照预期收益的类型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和浮动收益类两种。浮动收益类又包括保本浮动收益类与非保本浮动收益类两种。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的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并根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产品。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二、发生纠纷谁是被告?

案例:2019年7月,邱女士在A银行理财工作人员的推荐下购买了价值50万的理财产品,购买前工作人员告知其该理财产品收益高于10%,但并未告知邱女士该款理财产品的风险级别和投资范围,未进行风险提示。购买两个月后,邱女士发现该款产品一直亏损,并有扩大亏损的趋势,联系工作人员未果。为防止继续亏损,邱女士赎回该产品,结果亏损18万元。事后邱女士了解到该款理财产品为混合型基金,风险级别为中高风险,而邱女士风险等级测评为平衡型,只能购买中风险及以下的银行理财产品。于是,邱女士将银行告上法庭。

银行辩称,邱女士购买的理财产品的账户开户行及划款银行为B银行,A银行工作人员只是协助邱女士购买理财产品,故自己不是合适被告,邱女士应起诉B银行。

问题焦点:邱女士该起诉哪家银行?

律师点评:

所谓理财,就是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收益与风险承担方式,为客户提供的资产管理服务。两者之间建立的是合同法律关系,而该关系的核心是对于收益与风险的负担的约定。本案中,邱女士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发生在A银行的营业场所内,并在A银行工作人员协助下完成的,完全符合建立合同关系条件。至于理财账户开户行及划款银行,则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所以,本案邱女士起诉A银行没有任何问题。

三、理财法律风险及防范

根据银保监会的规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前,首先要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需要投资者签字认可,否则将对客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只能购买相应风险等级或低等级风险的理财产品,但不排除理财销售人员为了追求高提成作出不适当推荐的情形。

本案中,A银行向邱女士销售理财产品时,向邱女士销售了超越其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而未履行告知义务以及进行风险提示,因此,应当对邱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1、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前,一定要仔细阅读理财产品的说明书,了解募集资金的投向与产品的风险等级,一旦发现购买了超出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2、银行理财风险中,有一种虚假理财产品,即银行员工借助银行经营场所,私自销售未与银行达成销售协议的理财产品,行话叫“飞单”。因此,建议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前,先到中国理财网查询相关理财产品的信息是否有合法登记。

3、2017年10月20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实施,要求银行无论是卖自营理财产品还是代销理财产品,都要进行录音和录像的“双录”,因此购买理财产品时,及时提醒工作人员“双录”,有利于之后可能产生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