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项下是什么意思(主合同项下是什么意思)

壹、设计方案国际竞赛的合法性分析

1、方案竞赛的性质分析

方案竞赛征集在公共建筑或者标志性、地标性建筑方案创意单位的选择中比较常见,比如近期的深圳市海洋博物馆的方案就采用方案竞赛的模式。建筑方案竞赛通常有公开征集和“意向邀请 + 公开征集”等方式,因此,从本质上讲是一种选择选择优质建筑方案创意的方式,也是竞争选择优质建筑方案的方式。

与建筑方案设计招标相比,建筑方案竞赛具有灵活性及参赛主体的广泛性等优点:首先,建筑方案竞赛不是招标,所以可以不受招标程序的限制,方案评审可以选择不再评标专家库的建筑大师进行评审等;其次,由于建筑方案竞赛是创意的征集,没有设计资质的要求,所以主体可以不限于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个人等也可以参与竞赛。两种的相同之处在于:由于竞标设计方案和竞赛方案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编制,因此,方案设计招标与建筑方案竞赛对于入围的竞选主体通常都需要给予成本补偿(奖励)或者落标补偿,否则很多竞选者可能就不愿意参加。


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方案设计服务单位采用竞赛方式选聘的合法性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及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方案设计服务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服务。因此,方案设计服务达到相关的规模标准,即100万元及以上的,依法需要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根据《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的规定,对于不涉及下一步设计工作的“创意征集”活动,可以不采用招标的方式选聘服务单位。但是在实践中,有的建设单位直接采用方案竞赛的方式确定方案设计单位和初步设计单位,此时,初步设计阶段的选聘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方面可能存疑。


贰、涉外设计合同条款的审查(续)

4、支付条款

向境外设计企业的付款可以有以下两种模式:

(1)向境外设计企业直接支付

首先,如果向境外设计企业直接支付,付款时间上需要对外汇审查时间进行考虑,一般付款期限不宜过短。

其次,在付款时间的安排上要考虑代扣代缴税费时间,以及税务部门核定境外工作和境内工作的分摊比例问题,还要考虑现在外汇管理越来越严,是否会受到一些额外的因素影响。在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因外汇管理等因素造成时间延误的,可以顺延。

(2)向境外设计企业的代理人支付

代理人是境内单位,则付款时间可相对缩短一些。付款时间从提供发票时开始计算,可省去税务部门相关事务所花费的时间。但是如果支付给境外设计企业委托的境内收款单位,此时则意味着约定的支付给境外设计企业的合同金额并未支付到境外设计企业的账上,境内收款单位与境外设计企业之间需要满足反洗钱的规定。此时,由于在建设单位与境外设计企业的付款环节并未有跨境支付,因此,通常不涉及外汇监管限制。

关于发票的问题。若直接支付给境外设计企业,则其仅能提供商业发票,建设单位需在完成代扣代缴后从税务局获得税务发票。若支付给代理人的,可要求代理人提供代开的增值税发票。

5、设计责任条款

涉外设计合同中的设计责任条款相对比较分散,但是总结起来主要有违约责任条款、合同解除条款及设计责任保险条款等,在这些条款中,境外设计企业最为关注的是增加“赔偿限额条款”。通常境外设计企业会将设计合同项下需要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限定在设计费总额的一定比例,如30%到100%之间不等。

在审查设计赔偿限额条款时,我们需要搞清楚建设单位的诉求。如果境外设计企业仅仅负责方案设计,则建设单位面临的最大风险在于设计方案的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风险,因此,可以考虑在赔偿限额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例外条款,如设计合同约定:“如果境外设计企业的设计方案侵犯国内外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则损失赔偿责任不受本合同项下赔偿限额的限制,境外设计企业需要赔偿由此给建设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

关于违约责任与合同解除条款,由于境外设计企业相对比较强势,所以建设单位在招标起草设计合同条款时,不能盲目的增加一堆的霸王条款,需要考虑适当的公平性。具体可以参考住建部发布的设计合同范本中设计合同条款的起草逻辑,避免中标后对相关条款进行太大的改动和长期的谈判磋商。

6、争议解决条款

考虑到设计合同的涉外特性及商事仲裁在境外的承认和执行相对诉讼的优势,建议涉外设计合同均优先考虑采用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准据法的选择上,建议在设计合同中约定清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