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虚假宣传罚款多少(4s店虚假宣传如何赔偿)

汽车4S店因一句广告语为何被罚27万

作者:杨阳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汽车法律事务部主任 内部合伙人

案情简介

北京某汽车4S店于2021年4月至2021年7月期间在抖音APP以短视频的方式对其购车优惠政策进行广告宣传,内容包括:A款车型0首付日供只需37元、B款车型0首付日供只需19元。该4S店与河北某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网络推广服务协议》用于上述广告在抖音APP的推广,支付广告费用共计18万元。

法律分析

执法机关认为上述广告涉及的购车政策分别为0首付方案和低日供方案。其中0首付方案指购车首付款为0元,月供为贷款金额(车辆价款与利息之和)/期数;低日供方案指首付一定比例车辆价款,日供为车辆剩余价款的利息/[(贷款期数-1)*31],尾款为车辆剩余价款。上述两种方案不能同时享受,即不存在广告中所述“A款车型0首付日供只需37元”、“B款车型首付日供只需19元”的可能。当事人在广告中将上述两种政策合并宣传,易造成误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处罚结果

执法机关考虑到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该汽车销售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减轻处罚:罚款27万元。(详见京朝市监处罚〔2022〕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实务建议

首先,汽车广告主应当在对外宣传时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以确保广告中的商品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内容准确、清楚、明白,与实际情况相符,避免被执法机关认定汽车广告主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从而构成虚假广告的风险,如消费者因此遭受损害,汽车广告主也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其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如本案中的河北某广告有限公司)如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或者如明知或者应知上述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也存在被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风险,同时,如因此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应当与汽车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再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如本案中的抖音APP)如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上述违法广告的,其应当予以制止,否则,也存在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风险。

最后,法定代表人也应当对广告内容审核工作予以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否则,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因违反《广告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且该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则该法定代表人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四十五条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第六十九条 因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有其他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