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方案 是什么意思(分红方案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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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股权激励管理制度

02 员工持股管理制度

03 管理层收购制度

04 股票期权激励制度

一、股权激励管理制度

股权激励管理制度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1.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2.吸引、激励和稳定公司经营管理骨干吸引、激励和稳定公司经营管理骨干。

3.逐步加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规范股权激励的全部工作以及与股权激励管理工作相关的工作人员的行为。

第3条 术语解释

1.股权,主要包括注册股权、现金购买股权以及分红股权等。

2.注册股权,是指经过国家工商部门注册确认的出资股份权益,主要是公司的发起股。

3.现金购买股权,是指公司按照不同级别规定的、由相关人员用现金购买的股权。现金购买股权在未达到行权条件前,仅用于参与年度分红的股权;在达到一定条件后,现金购买股权可以转化为注册股权。

4.分红股权,是指公司按照不同级别规定的、由公司赠与的并仅用于公司年度分红的股权。在正式行权后,分红股权可以转化为注册股权。

第2章 管理职责

第4条 公司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股权激励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对股权激励管理工作的进行全面监督,保证股权激励的积极效果,具体职责有以下2项内容。

1.审批、修改和废止“股权激励管理制度”。

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由股东大会负责的股权激励事项。

第5条 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的股份激励管理机构,负责对公司股权激励事项进行决策,具体管理职责包括以下事项。

1.组织制订、提交“股权激励管理制度”。

2.审核股权激励对象的资格及条件,并报股东会审批。

3.确定公司股权激励业绩目标和具体的激励比例。

4.组织制定年终分红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由董事会负责的股权激励事项。

第6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

在股权激励工作中,公司人力资源部具有以下管理职责。

1.负责对注册股权、现金购买股权以及分红股权进行登记、变更管理,根据公司员工激励股份的获取及持股情况,设立并管理员工个人的持股账户。

2.组织股权红利计算及红利支付手续的办理。

第7条 公司财务部

在股权激励工作中,公司财务部具有以下管理职责。

1.负责具体办理公司股权的登记、退出、回购以及工商变更手续等。

2.当公司增减资、合并与分立、股权融资、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发生时,确定股份调整办法等有关股权激励且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3章 股权激励相关说明

第8条 股权激励对象

本制度中所涉及的激励对象,是指对公司未来发展有持久影响力或突出贡献的核心管理人员。

第9条 股权激励限制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不能取得股权激励资格。

1、具有严重失职、渎职行为,或严重违反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实施其他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等。

2、个人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因此被判定刑事责任的。

3、在任职期间,有贪污、受贿、挪用、盗窃公司财产、泄漏公司商业秘密、严重损害公司声誉与利益等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4、为取得公司利益,以虚报业绩、进行虚假会计记录的。

第10条 股权获得方式

1.核心人员获得股权,可采用自行筹集、或由原始股东提供借款方式购得。采用借款方式时,核心人员需与借款人签订协议,双方约定还款方式、还款期限及还款利息等。

2.对于上市公司,可采用股票期权的方式激励核心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个人出资,购买相应数量的股份。公司与管理人员约定股份锁定期、锁定期满或锁定期内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11条 股份价格

用于股权激励的股份价格应根据公司每股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确定,由董事会进行商定和批准。

第4章 股权激励模式

第12条 业绩股票或业绩单位

1.业绩股票是指在年初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业绩目标,如果激励对象到年末时达到预定的目标,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购买公司股票。业绩股票的流通变现通常有时间和数量限制。

2.业绩单位与业绩股票在操作和作用上相类似,都是一种长期的激励方式,但业绩单位以授予现金作为激励的基本形式。

第13条 股票期权

1.股票期权,是指在一定的期限内,公司按照固定的期权价格授予核心管理人员购买一定份额的公司股票的权利。

2.激励对象可行使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这种权利。

第14条 虚拟股票

虚拟股票,是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这种虚拟股票不能转让和出售,并在激励对象离开公司时自动失效,但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

第15条 股票增值权

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股票增值的权利。当公司股价上升,激励对象可通过行权股票增值权获得相应数量的股价升值收益,并且不用为行权付出现金,行权后可获得一定现金或与现金等值的公司股票。

第16条 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主要是对激励对象的获得条件及出售条件进行限制,是指公司事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规定条件,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第17条 延期支付

延期支付是指公司为激励对象提供的股权激励收入。股权激励收入往往不在当年发放,而是在一定期限后,以公司股票形式或根据届时的股票市值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激励对象。

第18条 激励对象持股

激励对象持股,是指让激励对象持有本公司的一定数量的股票。这些股票是公司无偿赠与激励对象的、或是激励对象自行筹集资金购买的、或是公司补贴部分资金给激励对象进行购买的。激励对象在股票升值时可以受益,并在股票贬值时受到损失。

第19条 激励对象收购

是指公司激励对象通过融资购买本公司的股份,成为股东,并与其他股东共担风险、共享利益,从而实现对公司的持股经营。

第20条 账面价值增值权

账面价值增值权分为购买型和虚拟型两种类型。

1.购买型是指激励对象在期初按每股实际净资产值购买一定数量的公司股份,在期末将购买的股份以每股净资产的期末值回售给公司,每股的期末与期初的差值就是激励对象的激励收入。

2.虚拟型是指在期初,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名义股份,激励对象不需支出资金,在期末,公司根据每股净资产的增量及名义股份的数量来计算激励对象的增值收益,并据此向激励对象支付现金。

第5章 股权分红、转让与变更管理

第21条 股权分红管理

1.在进行股权分红时,公司应坚持以下股权分红原则。

(1)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分配。

(2)未弥补公司亏损不得分配原则。

(3)本公司所持的股份不得分配的原则。

(4)公司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股东分配股利的原则。

2.对股权进行分红时,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红。

3.当公司遭遇亏损、停业或者破产清算时,激励对象应按持股比例承担有限经营风险。

4.激励对象获得的投资收益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可由公司一次性代为征收。

第22条 股权转让、变更管理

1.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激励人员可进行股权转让。

(1)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

① 若激励对象的职务发生变更,但仍担任股权激励范围内的岗位,其已获得的股权和期股将不做变更。但是激励对象不能胜任该工作岗位、或绩效考核不合格、或触犯法律、违反本公司章程、泄露公司机密、存有严重失职或渎职等行为,并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公司有权收回股权。

② 若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权的人员,其已获取的实股或期股按股东会决议价格进行转让。

③ 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和公司章程、泄露公司机密、存有失职或渎职等行为,并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致使公司声誉受损而被公司解聘的,自离职之日起,公司有权按当期最低价格收回期股,已获取的实股由股东大会决议转让。

④ 激励对象因公负伤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达到国家和公司规定的退休年龄等而离职的,其所获授的股权及期股可以不做变更,也可以由当事人提出转让。

⑤ 激励对象申请离职的,自离职之日公司有权按当期最低价格收回期股。

⑥ 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而死亡的,其所持的期股价值应由公司根据情况对其家庭成员进行合理补偿,激励对象的实股可由其继承人继承,也可以按股东大会进行决议转让。

⑦ 激励对象已经实际获得并解锁在工商登记的股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出售和继承。

2.股权转让注意事项。

(1)在股权锁定期内,激励对象只享有股权分红权,不享有转让权、表决权、继承权等其它权利。

(2)若激励对象转让解锁后的股份,必须经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具有表决权的股东批准,在同等条件下,原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

(3)当遇到有敌意转让或恶意收购时,公司原股东有权阻止该股权转让。

(4)进行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与受让双方必须到董事会进行转让登记和备案,否则转让无效。

第6章 附则

第23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其解释权、修改权归董事会所有。

第24条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签发之日起实施。

二、员工持股管理制度

员工持股管理制度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了更好地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使员工更加注重公司的运营管理,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管理人员、销售人员、技术研发人员、生产人员等的持股管理工作。

第3条 管理职责

1.股东大会是员工持股管理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对员工持股工作进行全面管理。

2.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执行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关于员工持股管理的相关工作。

3.职工持股会是员工股的管理机构,由所有持股员工组成,代表持有职工股的公司员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公司工会社团名义等承担民事责任的。

第2章 股权设置管理

第4条 持股条件

公司员工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均可自愿申请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成为本公司的股东,参与公司相应的经营管理决策等。

1.凡本公司的正式员工。

2.在公司服务满一年以上。

3.对公司特殊工作贡献的工作人员。

第5条 股权总额

1.本公司以总资产为 万元,可折合成股权 份,每股 元。

2.公司出让股权 份(占总股份 %),作为员工的持有股,其中 %为预留股份。

第6条 持股比例

1.管理人员持股比例。

管理人员作为公司的主要管理者,可占有公司 %的股份,个人持股比例不得高于 %。

2.技术研发人员持股比例。

技术研发人员作为公司产品的技术支持者和开发者,可占有公司 %的股份,个人持股比例不得高于 %。

3.销售人员持股比例。

销售人员作为公司产品的主要销售者,可占有公司 %的股份,个人持股比例不得高于 %。

4.生产人员持股比例。

生产人员作为公司产品的主要生产者,可占有公司 %的股份,个人持股比例不得高于 %。

第3章 员工持股的认购程序及发行管理

第7条 认购程序

公司员工对公司股份进行认购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1.本公司员工向董事会提出申请,提写申请表。

2.董事会受理员工的持股申请,对员工持股申请等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并将持股申请与调研结果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决议。

3.股东大会批准员工的持股申请后,董事会应责成职工持股会为员工开立职工股收款账户(对于违背批准的持股申请,董事会应作出相应的说明)。

4.持股申请员工应到公司指定地点缴纳申购股份的认购款,办理认购手续。

5.认购手续办妥后,公司影响持股员工颁发持股认证的证明文件。

第8条 发行管理

1.持股职工未经公司及股东大会批准或授权,股权不能转让、不能交易、不能继承。

2.本公司的技术科研人员可以其合法拥有的专利技术及科研成果作为出资额加入本公司,具体的折股操作办法及管理程序应另行规定。

3.员工通过公司专用基金或向公司借款购买公司职工股的,职工股的红利部分应先行作为借款本息归还公司。

4.职工持股会的持股员工与公司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并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4章 员工所持股份的回购

第9条 普通员工所持股份的回购

1.员工脱离公司(脱离公司是指调离、离退休、自动离职、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或死亡等情形),其所持的股份由职工持股会代表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回购,转作预留股份,但回购单价不得超过认购时的每股净资产。

2.持有红股的员工离开本公司时,公司可根据员工在公司的服务年限及离职原因等确定收回和减少的份额。

3.在正常情况下,职工持股会应退还员工个人股款,股款按公司上年末每股净资产值进行计算,但不包括以下情况。

(1)员工因工作过失等被辞退、除名,公司可按股份面值对员工所持股份进行回购。

(2)员工因过失严重并给公司利益带来损害的,公司有权对其所持股份进行全部或部分没收,不必征得其本人同意。

第10条 高层人员所持股份的回购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管理人员在脱离公司半年内不得办理股份回购,半年后由职工持股会参照本制度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11条 回购注意事项

职工持股会在办理员工股份回购时,如果该持股员工已经享受上年度的利润分配,则所持股份的回购价所参照的“每股净资产值”应剔除“净利润含量”。

第5章 附则

第12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其解释权、修改权归董事会所有。

第13条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签发之日起实施。

三、管理层收购制度

管理层收购制度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了解决公司产权不清等问题,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增强公司凝聚力和综合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术语解释

管理层收购,是指公司的管理层或经营层利用自有资金,或通过自筹、融资或股权交易等其他经济手段获得本本公司的所有权、控制权、剩余索取权,以改变公司所有制结构的一种收购行为。

第3条 收购条件

管理层收购公司股份时,公司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应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且稳定性较高。

2.具有良好的组织架构,资产负债率低。

3.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整体竞争力及营业性较强。

4.具有一定规模的股东权益,并且其实际价值超过账面价值。

5.拥有易剥离的非核心资产,便于迅速获得流动资金等。

第2章 管理层收购方式

第4条 收购资产

1.收购资产是指管理层或经营者一次性收购目标公司的大部分住综合全部资产,获得对目标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

2.这种收方式适用于上市公司,或者大公司集团里分离出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者公营部门,或者公司等。

3.收购上市公司,或者大公司集团里分离出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时,管理者或者经理程应向目标公司的管理机构发出收购要约,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时可签订资产收购协议。

4.收购公营部门或者公司时,管理层或经营层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进行收购。

(1)直接收购公营部门或这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资产,并一次性完成私有化改选工作。

(2)先对公营部门或公司进行分解,管理层或经营层按照职能类别分别对目标公司及公营部门实施收购。收购完成后,原公营部门或公司可变为多个独立经营的私营企业。

第5条 收购股票

1.收购股票,是指经营者或者管理层从目标公司的股东那里直接购买该公司的控股权益或全部股票。

2.若目标公司为子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管理层或经营层可系那个目标公司的大股东进行收购谈判。

3.如目标公司为上市公司,管理层或经营层应通过大量的债务融资来收购目标公司。

第6条 综合证券收购

1.综合证券收购,是指管理层或经营层可对目标公司发出收购要约时,其收购出价有现金、股票、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可转换的债券等多种形式的组合。

2.管理层或经营层可发型屋表决权的优先股用来支付收购款,且不会影响原股东对公司的控股权。

第3章 管理层收购模式

第7条 战略投资者与管理层联合收购

这种收购模式是指者本公司的管理层与战略投资共同对目标公司进行收购,以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改变改公司的所有权结构、控制权格局及资产结构等,进而达到对目标公司的重组,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

第8条 委托信托机构收购

这种收购模式是指本公司的管理层利用信托机构作为对目标公司收购的中介机构,由信托机构制定信托计划,并通过信托合同组合向本公司的管理层提供收购贷款,用于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完成管理层收购工作。

第9条 特许经营和管理层收购

这种收购模式是指本公司可向战略投资者借贷,借来的资金用来收购目标公司的资产或者股权。本公司以收购的目标公司的资产或者股权作为向战略投资者进行借贷的质押。

第4章 收购风险控制

第10条 收购协议风险控制

公司的管理层或经营层应最大限度地降低收购合同或收购协议的风险,与目标公司签订合同或协议的保障条款,规定目标公司未经本公司的管理层或经营层的同意不得做出的有损本公司的行为。

第11条 财务风险控制

为保证收购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的管理层或经营层应确保收购资金的充裕,确保公司可以顺利完成目标公司的收购工作。

第12条 法律风险控制

对目标公司进行收购时,公司的管理层或者经营层应对目标公司的投资状况、资产转移状况、股权转让及变更的相关法律手续的齐全性进行调查,规避收购的法律风险。

第13条 担保及转让款风险控制

对目标公司进行收购调查时,公司管理层或经营层应确定目标公司的固定资产等是否已向其他公司提供担保或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存有债务等,并根据被担保公司的信用状况、拖欠债务的性质等确定目标公司担保风险或债务风险的控制措施。

第14条 目标公司职工安置风险控制

与目标公司签订收购合同协议后,公司的管理层或经营层应要求目标公司提供需要备案制的公司职工名单,名单中应详细说明被安置的职工的职务、技能以及对公司的贡献等,便于制定事宜的职工安置办法。

第15条 收购交接风险控制

收购交接时,公司的管理层或经营层应根据目标公司的财产清单确认财产的数量及完好状况等。股权转让后,公司的管理层或经营层应及时做好经营权的交接事宜,以保证收购的公司可以快速走上运营轨道。

第5章 管理层收购流程

第16条 准备阶段

在准备收购目标公司时,管理层或经营层应做好以下3项工作。

1.首先与政府相应部门做好沟通与协调,确保得到政府相应部门的支持。

2.组建收购团队,确定收购团队各类成员及所占比例。

3.根据目标公司的发展前景确定收购目标,并评估收购目标的可行性等。

第17条 实施阶段

1.制定收购方案。

收购团队应根据目标公司的性质、结构等特点制定收购方案,方案中应包括目标公司的收购方式、收购时间、收购价格以及收购资金的筹集办法等。

2.方案修订与审批。

收购方案制定完毕后交股东大会进行审核。收购团队根据股东大会的意见对方案进行修订与完善,确保方案的可执行性。

3.收购定价。

对目标公司进行收购定价时,收购团队应根据目标公司的账面净资产值等经济数值进行计算,确定目标公司的最终收购价格等。

4.沟通谈判,签订收购协议。

目标公司的收购价格确定后,收购团队应与目标公司的管理机构进行沟通与谈判,协商收购的相关事宜。待协商成功后,与目标公司签订收购协议。

5.履行收购协议。

收购协议签订后,买卖双方应根据收购协议等,办理收购的相关法律手续。

第18条 收购整合

1.业务整合。

在对收购的目标公司进行业务整合时,管理层或经营层应反复论证业务整合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确定业务整理的目标,分析每类业务的优势等,最终完成业务整合工作。

2.资本运营。

业务整合工作结束后,管理层或经营层须对公司的存量资产进行计算,并通过裂变、组合、流动等方式对收购来的业务进行资本运营。

3.管理制度改革。

根据公司的业务整合结果和资本运营状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改革管理制度中不适应现行管理的制度,保证公司可以长久、稳定地发展。

第5章 附则

第19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其解释权、修改权归市场部所有。

第20条本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自签发之日起实施。

四、股票期权激励制度

股票期权激励制度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1.有效调动管理者和重要骨干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研发人员。

2.鼓励并奖励业务创新和变革精神,增强公司的竞争力。

3.进一步完善公司管理结构,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机制。

第2条 术语解释

股票期权,是指公司在规定日期后按预先确定的某个价格授予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骨干人员的购买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股票期权是面向公司内部的不可转移的权利。

第2章 管理职责

第3条 股东大会

公司股东大会是股票期权激励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1.审批由公司董事会提交的股票期权激励制度。

2.审批公司激励制度的重大修改、中止和终止。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激励制度的具体工作。

4.其他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4条 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是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1.审议人力资源部拟订、修改的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报股东大会进行审批。

2.确认股票期权激励的模式、授予条件等,上报股东大会进行审批。

3.听取人力资源部关于激励制度建立情况的报告。

4.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应该办理的有关激励制度建立的相关事宜。

5.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5条 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是董事会下属机构,负责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制定的具体管理工作,具有以下方面职责。

1.拟订、修改公司取票期权激励制度。

2.拟订、修改公司与激励相关配套的规章制度。

3.拟订、修改激励制度授予价格、授予数量的调整方式。

4.向董事会定期报告激励制度的具体落实和执行情况。

5.其他与股票期权激励有关且应由人力资源部处理和决定的事项。

第3章 股票期权相关说明

第6条 激励对象范围

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主要有以下4类人员,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1.公司董事会成员(不包含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持股 %以上的主要股东以及独立董事)。

2.高级管理人员(不含持股 %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

3.中层管理人员(不包括外聘人员)。

4.公司的核心技术骨干人员。

第7条 激励限制条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不可作为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接受过任何形式的行政处罚。

3.具有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骨干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存有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并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的。

第8条 股票期权的有效期

本公司的股票期权有效期为 年,自授权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9条 股票期权的禁售规定

1.本制度中所涉及的激励对象转移其所持有的股份时,应当符合国家《公司法》、《证券法》等于股票期权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制度中所涉及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在任职 后,每年转让 %以内的取票期权,离职后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制度中所涉及的激励对象中,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骨干可在任职 后,每年转让 %以内的股份,离职后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4章 股票期权授予程序

第10条 确定激励对象

确定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时,公司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公司各部门根据部门人员的工作表现及考核结果等提名激励对象候选人,提交给人力资源部进行统计。

2.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提交的激励名单对各人员进行讨论及筛选,确定拟激励对象名单,并将名单提交至董事会进行审议。

3.由公司事会审议通过并确定最终激励对象名单。

第11条 选择激励授予模式

1.人力资源部拟定股票期权的具体激励方案,交由董事会进行审核。

2.董事会审议批准人力资源部拟定的激励方案,并核查激励方案与激励对象的工作性质及特点等是否相符。

3.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激励协议书”,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12条 股票期权登记

股票期权登记中应载明激励对象的姓名、身份证号、住所、通信方式、编号、发证日期等具体信息以及行权(解锁)情况说明、各种签章使用注意事项等。

第13条 股票期权的行权

当满足以下条件时,激励对象可行使股票期权。

1.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合格。

2.公司未发生不适宜股票期权行使的事件等。

第14条 股票期权变更、终止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可对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进行变更和终止。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或公司进行合并分立的事项时,所有授出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

2.公司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应停止行使。

(1)本公司的注册会计师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否定意见,或者注册会计师无法对财务会计报告表示任何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本公司存有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激励对象继续行权的情形的。

3.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调职、升职等)、离职或死亡等事项时,公司可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确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是否需要变更或终止等。

第5章 股票期权行使的权利义务

第15条 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作为激励制度的主体,公司具有以下权利与义务。

1.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任职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如激励对象不能胜任其所任职的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存有严重失职渎职等行为时,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3.根据国家税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可以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税费。

4.公司应承诺不为激励对象获取股票期权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外力及激励对象个人原因等造成激励对象不能按期或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带来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6条 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作为激励制度的客体,激励对象具有以下权利与义务。

1.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恪守职业道德,积极完成岗位工作,并为公司的发展出谋划策等。

2.针对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可以选择行使或者不行使。

3.在被授予的可行权额度内,激励对象可自主决定行权的数量。

4.获得股票期权后,激励对应自行筹集资金或用于购买股票。

5.在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可以分次行权,也可以一次性行权,行权时必须向公司及时提交相关文件,并准备好交割款项等。

6.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随意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7.激励对象因本股票激励获得的收益,须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等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第6章 附则

第17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制订,其解释权、修改权归人力资源部所有。

第18条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签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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