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农业生产租地支付的租金记什么科目(农业公司租地费计入什么科目)

在企业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如某企业在长期租用(按年支付租金)的土地上盖房,用于对外出租经营。但在房屋权属上,应属于违章建筑。那么在会计及税务处理上,该企业支付的土地租金应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辨析企业长期租用的土地性质。

1.长期租用的土地是否属于“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从准则的表述上看似乎可以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因为该企业所建房屋最终是用于对外出租的,即赚取租金。但企业拥有产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是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的基本条件,而该企业的土地是承租而来,其并不拥有土地的使用权,根据“房”、“地”不可分的原则,在该土地上建造的房屋的所有权也并不属于该企业,因此,租地并不能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处理,企业支付的土地租金也就不能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

2.长期租用的土地是否属于“存货”?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从税法的表述上看似乎可以作为“开发产品”即企业的“存货”,因为企业支付的土地租金和税法条款中提到的“土地使用费”很像。但税法中说的“土地使用费”是指外资企业取得土地后支付的费用,这和内资企业支付的土地租金是两回事。因此,租地并不能作为“存货”处理。

3.如果企业租地不能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处理,也就是说不能作为“资产”处理。那么,企业支付的土地租金就只能计入当期损益,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对该企业来讲,租地支出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相应的房屋对外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