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转非户口(农转非户口是什么意思)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上诉人虽然原是案涉土地的村民,但在案涉土地被征收时已迁出原居住的村屯,已转为非农业户口,已不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即使上诉人仍为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亦仅有权主张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相应补偿,而无权主张取得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