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增新规限制了什么意思(定增 新规)

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请问,审核中对规范和引导上市公司理性融资是如何把握的?

答:为规范和引导上市公司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防止将募集资金变相用于财务性投资,再融资审核按以下要求把握:

一是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

二是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适用本条规定。

三是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以上“监管问答”,就是人们俗称的“定增新规”。很显然,这并不是什么法律条文,而只是证监会的一个工作性“窗口指导”,它主要用于定向增发审核环节、由证监会掌握的一个量化审核指南,并无法律地位,也无法律约束。

很显然,《实施细则》与《监管问答》是性质不同的两个东西,我们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将“监管问答”上升至法律高度来扣帽子。

事实上,2017年2月发布的所谓“定增新规”,主要是针对当时的市场定增乱象发布的。大量上市公司借定向增发便利,大玩“定增+并购+大比例送转”的游戏,他们不仅玩资本、玩股权,还玩股民,通过快进快出(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战略投资者),倒腾股权差价。此外,还有不少上市公司无节制、无底线的任性定向增发,大玩脱实向虚、跨界并购游戏,甚至赤裸裸地买壳、炒壳、赌壳。挥霍他人的钱、收购别人的企业、并入自己的报表,拼凑自己企业的块头和利润,规避退市厄运,或迎合市场炒作,最后掏空公司、散户买单。

上述种种定增乱象,严重损害了“散户市”格局下的众多股民利益。定增方与被定增方,并购方与被并购方却都成了大赢家,前提就是让散户主动买单。如果散户不肯买单,就用大比例送转吸引散户踊跃买单。为了规范定向增发、服务实体经济,同时也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证监会才被迫发布了20%及18个月的“监管问答”,作为定增审核的“窗口指导”,以约束图谋不轨的定增行为。

既然20%及18个月的潜规则只是“窗口指导”,证监会当然拥有自主审核权,不必报备任何人。换句话说,大比例定增并非都是邪恶的。相比之下,国有控股公司并购定增,只要是围绕主业做大做强,类似于南车与北车合并、宝钢兼并武钢的行业整合并购,以及类似于中国联通引入BAT混改的打破行业垄断,这些都是中央支持鼓励的,其中所包含的“定增”内容是不可分割的部分,监管层当然应该支持,而不应该采用“监管问答”一刀切地否定它。

有人说:我们何不借此国企混改之机,废除20%和18个月的“定增新规”?当然不可以。正如前面所述,在“散户市”格局下,一些民营企业或小型公司IPO时尽量减少公开发行数量,等上市后大量高价定向增发,规避新股定价管制,实现圈钱最大化,最后却让散户买单。此外,一些垃圾企业也通过大比例定向增发、脱实向虚、跨界并购,拿别人的钱、买他人的资产,填充自己的财务报表,规避退市厄运,这正是垃圾股死不退市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也是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作为监管层,如果视而不见,这对中小投资者是极大的不公。

国企混改(尤其是央企混改)是贯彻既定的中央精神与国家战略,它与定增审核环节《监管问答》的“窗口指导”是性质不同的两码事。因此,国企混改的定向增发可不受此《监管问答》限制,在审核环节上,证监会完全有权高调豁免20%和18个月的“窗口指导”要求。

事实上,在国企混改中,如果不允许定增超过总股本的20%,那么,混改就无法打破“一股独大”的现状,混改就会成为空中楼阁、毫无意义。因此,我们退一步讲,即便20%和18个月的内容真的写进了《实施细则》的法律条文,证监会也可以理直气壮地支持国企混改,并赋予它们定增豁免权。更何况,这些要求并未写进行政性法规,只是“窗口指导”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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