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风手续一套多少钱(春风要多少钱)

房子现在已成为老百姓最重要的资产,受房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一房二卖”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引发不少纠纷。那么遇到“一房二卖”的购房人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呢?

郑先生前几年30万元的价格买下了本市春风小区的一套住房,后因房价上涨,郑先生想把这套住房卖掉,自己搬到郊区居住。年初,郑先生同王先生在看过该房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王先生以80万元的价格购买郑先生的住房。但由于王先生手头暂时没有足够的资金,双方没有马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一个月后,黄先生找到郑先生,提出愿以95万元的价格买下郑先生的住房,郑先生为钱所动,当即与黄先生签订了另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在黄先生交付45万元现金之后,双方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来王先生筹集到足够的资金,给郑先生转款,并要求办理过户时,发现房子已经卖给了黄先生,于是王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郑先生与黄先生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并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王先生与黄先生之间,谁取得标的房屋的所有权? 本案中,黄先生可以最终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房屋所有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发生物权的效力。所有王先生不能获得房屋所有权。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六条的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尽管郑先生和王先生之间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王先生不能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只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效力,仍属于债权。而郑先生和黄先生在书面合同的基础上进行了实际履行,并对此办理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所以最终黄先生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王先生应如何补救呢?

王先生的补救可以通过对郑先生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来实现,《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郑先生和王先生之间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虽然由于未办理登记手续,不能最终获得房子的所有权,但这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规定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由于郑先生之“一房二卖”造成王先生不能取得房子,但二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还是合法有效的,郑先生的出卖行为使合同无法得到履行,已构成违约。故而郑先生应对因其违约而给王先生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