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交警电话号码是多少钱(安徽宿州交警队电话是多少)


为确保夏季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群众平安出行,宿州公安交警部门对所辖道路持续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将2021年7月份(截至7月31日)交通事故多发路段予以公布,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1、埇桥区G206国道北杨寨派出所路口;
2、埇桥区宿怀路金安驾校路段;
3、砀山县境内G237国道强英鸭业丁字路口处;
4、萧县境内G311国道347KM+800M路段。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迅猛增长,交通事故几乎每天都在发生,而这些交通事故的背后或多或少存在着各种违法行为和交通陋习。为切实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出行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今天小编继续曝光近期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希望大家引以为戒,遵法守规,文明出行,远离交通事故。


1

简要案情:2021年07月01日06时30分许,代某齐驾驶浙FU***S小型普通客车沿026县道(二徐路)东侧宿州市埇桥区永安镇土楼村南北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土楼村路口处时,与沿东西道路由西向东行驶的李某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玲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代某齐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时未确保安全的行为与李某玲驾驶电动三轮车通过无灯控路口未让右方来车先行的行为在本次事故的形成原因中作用相当。
责任追究:代某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李某玲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代某齐、李某玲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2

简要案情:2021年07月02日05时30分许,宋某杰驾驶五羊牌电动三轮车沿宿州市埇桥区朱宋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朱宋路与宿芦路交叉路口,与由西向东行驶赵某秋驾驶的皖LA***0号捷达牌小型轿车发生相撞, 五羊牌电动三轮车在侧滑过程中又与由东向西沿宿芦路行驶相某连驾驶的宗申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相撞,造成宋某杰受伤,三方车辆、宋某杰手机、路边警告牌、警示桩损坏的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宋某杰驾驶电动三轮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疏于观察、未让右方来车先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赵某秋在有限速标志标明的道路上超速行驶、通过路口时未减速慢行、疏于观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另一原因。双方违法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基本相当。
责任追究:宋某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赵某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宋某杰、赵某秋分别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相某连无责任。




3

简要案情:2021年7月2日10时43分许,王某礼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宿州市人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物流园北路交叉路口时,与李某驾驶皖LE***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L***8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发生相撞,造成王某礼受伤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王某礼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在事故的形成原因中起主要作用,李某驾车未确保安全在事故的形成原因中起次要作用。

责任追究:王某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李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王某礼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4

简要案情:2021年07月09日13时50分许,杨某驾驶皖L5***5号小型轿车沿030县道(曹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宿州市埇桥区杨庄乡变电站西侧路段向右靠路边停车时,导致由西向东行驶的苏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其相撞,造成苏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杨某驾驶机动车靠路边停车时疏于观察、未按规定使用灯光的行为在本次事故的形成原因中起主要作用;苏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确保安全的行为在本次事故的形成原因中起次要作用。

责任追究:杨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苏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杨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苏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5

简要案情:2021年07月05日16时36分,李某亚驾驶皖L3***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G1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京福线)G104国道922KM+125M处,与由东向西行驶谷某敏驾驶的立马牌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立马牌二轮电动车乘车人邓某云受伤的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李某亚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没有减速慢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谷某敏驾驶车辆横过道路没有下车推行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追究:李某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谷某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及《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电动自行车准予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之规定,李某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谷某敏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邓某云无责任。


交 警 提 醒





细节关乎生命,安全文明出行。请广大驾驶员朋友行经危险路段时,要注意观察路面交通警示、提示标志标线,提前降低车速,切勿急踩刹车,切勿超速行驶、空挡滑行、强超强会,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小心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来源:宿州交警





制作:新媒体微信编辑部
审核:潘云然、杨永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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