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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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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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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三
简要案情:2021年7月2日10时43分许,王某礼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宿州市人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物流园北路交叉路口时,与李某驾驶皖LE***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L***8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发生相撞,造成王某礼受伤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王某礼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在事故的形成原因中起主要作用,李某驾车未确保安全在事故的形成原因中起次要作用。
责任追究:王某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李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王某礼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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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四
简要案情:2021年07月09日13时50分许,杨某驾驶皖L5***5号小型轿车沿030县道(曹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宿州市埇桥区杨庄乡变电站西侧路段向右靠路边停车时,导致由西向东行驶的苏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其相撞,造成苏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杨某驾驶机动车靠路边停车时疏于观察、未按规定使用灯光的行为在本次事故的形成原因中起主要作用;苏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确保安全的行为在本次事故的形成原因中起次要作用。
责任追究:杨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苏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杨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苏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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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五
简要案情:2021年07月05日16时36分,李某亚驾驶皖L3***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G1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京福线)G104国道922KM+125M处,与由东向西行驶谷某敏驾驶的立马牌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立马牌二轮电动车乘车人邓某云受伤的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李某亚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没有减速慢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谷某敏驾驶车辆横过道路没有下车推行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追究:李某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谷某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及《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电动自行车准予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之规定,李某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谷某敏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邓某云无责任。
来源:宿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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