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给银行的贷款财务报表需要盖什么章吗(银行贷款要的纳税申报表是不是要有税务章)

2021年12月发布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披露了关于“未按要求执行函证程序”的事项,具体为“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记录会计师事务所从中国人民银行调取的征信报告及银行账户开户清单等重要证据,未留存银行询证函的发函控制记录,无法证实银行询证函由会计师事务所编制和寄发。未关注到部分银行询证函回函快递单上记载的发件地址或快递单号存在的明显异常。

除上述事项还需注意:

1、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应函证的内容包括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对所有余额 (含零余额)均应进行函证,函证的目的包括确认余额和发现未入账负债,余额的大小不能作为确定是否函证的依据。

2、对于本会计期间新开户和销户的银行账户,要取得有关资料,一并函证,特别是要函证销户账户的原开户行,以确认是否存在未入账贷款。因为有可能存款账户已经结清,但仍有银行借款或其他负债存在,或者有些借款账户已经结清,但仍有未付利息。这就是取得征信报告及银行账户开户清单等重要证据的必要性。

3、注册会计师在寄出询证函时,不能交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发出,询证函应要求银行将回函直接寄到会计师事务所,而不应到被审计单位,并留存相关快递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