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卖国有资产违反什么(国有资产变卖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Q:
什么是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Q: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中的国有资产指的是什么?
这里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国有公司、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所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其他国有财产,包括国家的资金、机器、设备、厂房、土地、商标、专利,等等。
Q:
什么是“低价折股”和“低价出售”?
“低价折股”是指将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故意低估作价,折合股份出资。“低价出售”是指将国有资产以低于资产实际价值的价格出卖给他人。“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的形式包括:在合资、合营、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国有资产不进行资产评估;进行资产评估,但低于所评估资产的实际应有的价值;低估实物资产;未按重置价格折股;未计算增值部分,只是按照账面原值折股;对国有公司、企业的商标、商誉、专利等无形资产未计入国家股;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不经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擅自将属于国有公司、企业的机器设备、厂房、土地使用权等低价卖给小集体或私营业主,从中收取好处等。
Q: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与职务侵占罪有何区别?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与职务侵占罪都侵犯了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但有着本质区别:
(1)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表现为徇私舞弊、低价变卖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数额较大的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
(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对象是国有财产,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非国有财产。
(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的目的是徇私情或求私利;职务侵占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单位财产。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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