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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报废机动车所有人:

你们好!

为彻底消除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带来的安全隐患,根据省公安厅的安排部署,县公安局自2019年11月1日开展为期2个月的报废机动车集中整治大会战以来,公安机关主动作为、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报废车所有人积极办理,及时报废了一批隐患大、污染重、安全系数低的报废车,有效预防了道路交通事故,确保了道路交通安全。但我们在工作过程中发现,还有部分报废车所有人对此次报废机动车大会战相关政策措施不了解,不清楚,不知道怎么办?

在此,临洮交警向各位报废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告知机动车报废注销的相关政策措施,以便及时快捷的办理报废业务:

一、办理注销登记措施

1.对车辆存在,已经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除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由车管所民警进行车辆查验外,其它车辆直接前往定西鑫陇源报废汽车回收公司临洮分公司(地址:临洮县河口三叉路口,联系人:文海,电话18393208777)进行解体报废,并开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前往车管所进行办理。

2、对机动车已经灭失的。经县交警大队核查,2年以内该车辆无运行轨迹、无违法信息、无事故信息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县交警大队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县交警大队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自行拆解变卖废铁的,可以按照灭失办理。

3、对多次转让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和机动车注册登记所有人共同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同时将车辆交售机动车回收企业,县交警大队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车辆无法查找的,可由机动车所有人提出注销申请,并填写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承诺书,县交警大队经系统核查2年以内车辆无运行轨迹、无违法信息、无事故信息的,可以按照灭失情形办理注销登记。

4、对报废机动车违法记录的处理。机动车所有人主动申请办理注销的,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涉及该机动车的交通违法可以不予处罚、免记分。

5、对办理报废注销登记后新购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原号牌保留2年,机动车所有人购买新车注册登记时可使用原号牌。

6、对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交售当地就近机动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由报废地、登记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登记。

二、逾期未办理注销报废的处罚措施

1、对已经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县交警大队将依法收缴车辆并强制报废,同时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2、对拒不配合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县交警大队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县交警大队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七条或第三十条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对驾驶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处2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4、对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三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三、举报奖励措施

根据《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对举报报废车辆和驾驶报废车辆违法行为进行奖励的通告》(2019年第1号)的规定,积极鼓励群众开展有奖举报,举报线索一经查实,对举报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嫌疑机动车的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对举报驾驶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畅通的道路、安全的交通,对于我们每一个人都是受益者!希望报废机动车所有人按照政策措施,及时办理机动车报废业务,消除安全隐患,共建和谐交通。

临洮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