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问题找什么部门(分红问题找什么部门解决)

中国乡村社会具有悠久的自治传统,自然经济、血缘性村落共同体等因素决定乡村社会主要依靠内生力量进行自我治理。乡绅自治即为传统中国农村社会的一种典型治理模式,即由乡绅主导,在世代农耕的熟人社会中实施。

1988年06月0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实施,将村民自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其中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农村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后该部法律几经修订,现行有效的版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

一个村子,一个有一定经济基础的村子,日常有太多经济相关事务,其中与村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诸多事务都需要经过村民委员会同意盖章为前提,例如宅基地审批、年终福利发放、危房拆旧建新、土地承包权、征地补偿款分配等,其中涉及太多经济纠葛。

作为一村村民,日常生活中的一些重要事项,如果村委会不盖章,就办不下去,最终长期搁置,产生纠纷,甚至激化矛盾。当村民去找当地街道或其他政府部门反映情况时,得到的答复也会是“村委会没盖章,后面的审批手续进行不下去”。

除了这些审批事项的问题,还有比较突出的经济利益分配的问题。例如随着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推进,集体土地征收较为常见,土地被征收后,政府发放到村里的巨额土地征收补偿款如何在村民间进行分配、哪些村民有参与分配的资格,因为涉及利益较大,往往容易在村内部产生较大争议,其中较为突出的如“外嫁女”能否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利益分配待遇的问题。

所谓“外嫁女”,一般是指与村外人结婚,但户口仍留在本村,未迁入夫家的本村妇女。是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省份,村民可享受的福利待遇,例如土地征收补偿、每年的年终福利、村集体经济体利润分红等,数额较为可观。作为村里来讲,可分配的利益总额是不变的,如果参与分配的人少了,那么可参与分配的人均份额自然就多了。因此“外嫁女”是否仍然有权享受出嫁前的同等福利待遇,在村集体内部就是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对于“外嫁女”合法权益的保护,我国法律法规有相关明确规定,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如上所述,既然包括“外嫁女”在内的村民的合法权益经明确规定受法律保护的,那如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什么救济的途径呢?能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呢?

带着这些问题,我们再来看一个法律规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怎么理解这几条规定呢?简单来讲就是,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里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决议的方式决定,或者通过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形式进行规定。

如果村民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或者侵犯了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该怎么办呢?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由此在实际生活中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例如因为某村民实施了一些行为,或者某些村民具有某种特殊身份情况(如“外嫁女”),村里通过召开村发代表大会作出某种决议,剥夺或限制该村民享受年终福利待遇的资格。

如村民不服,以村民委员会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况是,案件不予受理,或者案件受理后,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像这类案件中,作为理由就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前述规定,诉争事项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法院案件受理范围。

简单来讲,对于这种情况,村民无法通过打官司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例如,2002年0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徐志君等十一人诉龙泉市龙渊镇第八村村委会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我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征用农民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能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就业,不能挪用和私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补偿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此类争议,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至于因安置补助费发生的争议应否由人民法院受理,则应具体分析。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因此发生的争议,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对于不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人员,安置补偿费应直接支付给有关人员。因此发生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费应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地上附着物与青苗的所有者因该项补偿费与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争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此类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该回复也可体现出,现阶段司法机关对于此类问题的处理态度还是倾向于认为此类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写在最后

在这类案件中,作为村委会一方的主要答辩理由就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在法庭调解环节时,一般也是拒绝调解,理由为村里这么多双眼睛看着,怎么调解呢?如果同意调解这些钱谁来出呢?动了别人的利益,如何调解?

我国地域广阔,各地农村有着不同风土人情和村规民约,正所谓“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如何通过立法、司法和执法层面的各方努力,破解这类农村纠纷治理难题,并最终在这一群体中,通过司法手段介入,调整各方利益,以达到一个公平合理的平衡状态。在现阶段,将是各方需要共同面对并解决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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