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私有化是什么意思(港股私有化是什么意思啊)

港股跌到10年的低位,估值优势明显,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不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认为公司股价严重低估,不能真实反映公司价值,随之而来的是大量增持或者私有化。据港交所公布的公告,自2019年以来,已经有十几家公司私有化退市,密度之高前所未有。

今天,我们就来说说港股市场的私有化问题。港股市场上最常见的私有化形式,一是要约收购,另外就是协议安排,具体来说,要约收购,又可以分为强制要约和自愿要约。不管是何种方式,港股的私有化,主要遵循的规则一个是香港证监会发布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另外就是上市公司注册地所在的公司法。

因为港股市场上市的公司,目前来源地主要有三个:一是大陆注册的公司,二是香港本地注册的公司,三是离岸注册的公司(如开曼群岛、维尔京群岛等),所以在探讨港股私有化时,除了考虑港股市场的规则,大陆公司法、离岸公司法也是考虑的因素之一。

按照香港证监会发布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条款规则,当投资者或一致行动人 1)因股票购买行为导致其取得上市公司 30%或以上的投票权,或者 2)原持有不少于 30%、但不多于50%投票权,取得额外投票权使得投票权增加超过 2%的情况下,该投资人或一致行动人必须对上市公司每类权益股本的所有股东作出股份收购要约,实际上,这就是强制要约的触发条件,同时,按照《收购守则》26.2 条规定,强制要约只可以附加一个条件:即要约人收到同意要约的股票后,将持有 50%以上的投票权。而自愿要约,是指不满足上述强制要约情况的,要约人可以提出自愿要约,在自愿要约中,意图寻求私有化的要约人一般会附加相关的私有化条件,即只有在这些私有化条件达成或豁免后,要约人提出的要约方可生效。如果要约人无法达成私有化条件,则要约可能失效。

不管是强制要约,还是自愿要约,私有化要约要完成,都需要满足三个条件:a) 出席会议的无利害关系股东(独立股东)中投票权至少 75%的票数投票批准;b) 投票反对决议的票数不得超过所有无利害关系股份的投票权的 10%;c) 要约人行使及有权行使其强制取得证券的权利。

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注册地不同,实际上要求会有所不同,公司注册地在香港或者离岸的公司,通常仅要求强制取得证券的条件达成即可,因该条件达成将使得公司有权收购余下股份,并撤销上市地位,而注册地在中国大陆的公司,因为并不承认强制取得证券的权利,因此,中国大陆公司采用要约收购私有化的,需要附加上述 1)和 2)条件,同时申请对上述三个条件中的第三个条件的豁免。

另外,对于注册地在香港和离岸中心的公司,如果采用全面要约方式,当私有化买方团要约到90%以上的股票时,剩余的其他流通股必须强制卖给买方团,也就是说买方团有强制要约的权利,但注册地在大陆的公司,剩余股份并无强制卖给买方团的要求,需要投资者自行在交易系统操作,否则退市后会非常麻烦。

而港股市场的协议安排私有化,是指控股股东要求公司向股东提出协议安排,建议注销所有小股东持有的股份,并向小股东支付对价作为交换。有关的协议安排必须根据公司成立所在地的公司法执行。如协议获得通过,协议对所有股东均具约束力,小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将被注销,而控权股东将因此持有该公司 100%的股权。

协议安排,不仅要遵守香港证监会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同时也要遵守上市公司注册地的公司法,而公司注册地不同,在参与投票时人数的要求上大为不同。协议安排,共性的条件是,不管是哪里的公司,独立股东75%投票权通过、独立股东没有超过10%投票权反对,都是必须条件,但注册地在离岸的公司,在流程上,需要召开法院会议,而且要求参加法院会议的股东人数超过50%同意,在特别股东大会上,投票反对票的股东人数,不能超过一半,也就是,既限定投反对票的股份占比数,也限定投反对票的人数,俗称“数人头”。港股市场上,过往的私有化案例,失败大多栽在了数人头上。

2012年香港公司法修改之前,香港本地注册的公司,在私有化时是参照离岸公司的做法,需要数人头,而2012年公司法修改后,目前香港本地公司私有化,已经不需要数人头。注册地在大陆的公司,私有化没有数人头的要求,也没有法院会议的要求,一般按照香港证监会的收购守则,只需要独立股东75%投票权通过,再加上独立股东只有没有超过10%投票权反对,就可以在股东大会上过关,通关的概率就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