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优购码是什么东西(华为优购码有什么用)

聂某,男性,1990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



聂某2015年入职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任职华为商城Vmall网站的IT运维人员,日常工作职责为负责华为商城Vmall(服务器地址在深圳龙岗)日常运维以及按照公司批准授权处理业务中遇到的异常问题,包括处理“优购码”的业务问题。“优购码”限购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内部经过公司部门申请、审批等流程核发给客户使用的,持有“优购码”的客户可优先在华为商城购买对应的最新款手机,“优购码”具有时效性,每个“优购码”限购1部手机,“优购码”以加密文本数据形式存储在华为公司计算机系统华为商城Vmall的MYSQL数据库中。


2017年开始,聂某在未经公司授权批准的情况下,在深圳市龙岗区数据库中提取以加密文本数据形式的“优购码”,并使用在工作中从研发部门同事梁某缘处获得的解密软件解密成“优购码”明文后,或自行注册华为商城账号、或提供给他人注册的华为商城账号购买华为新款的华为保时捷系列手机等,然后通过闲鱼、微信等软件将全新未拆封手机加价转卖获利。


2018年12月开始,因华为公司新推出的Mate20RS保时捷手机、MateX折叠屏手机等新款手机价格昂贵,于是,聂某将自己通过上述途径非法获取的“优购码”通过微信直接出售并提供给收购手机的李某正等人、用于直接在华为商城购买手机。


经统计,2017年至2020年2月,聂某分7次非法获取“优购码”,累计获取180多个“优购码”,通过出售“优购码”等途径非法获利的约409080元。


2020年4月28日,聂某被抓获归案,对自己非法获取华为商城“优购码”并牟利的行为供认不讳。


案发后,聂某与华为公司签订了赔偿确认书,聂某已支付约定的赔偿款20万元。华为公司出具谅解书,对聂某予以谅解。


法院裁定:


聂某无视国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并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聂某的辩护人主张其行为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法院不予采纳。


理由如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的侵入,就是指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他的表现形式既包括采用技术手段破坏防护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也包括未取得被害人授权,擅自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还包括超出被害人授权范围,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聂某在正常工作中,并无权限直接获取提取优购码的密文,而是因业务需要,经过审批后才能够查询密文,且查询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系统或处理投诉;聂某超越被害人华为公司的授权范围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在无业务需求情况下,查询并获取密文,将密文转化为明文并转卖非法牟利,属于超越工作权限的范围,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的行为;聂某的行为极大的危害了华为公司的优购码正常使用,给华为公司正常的营销模式造成危害。


聂某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聂某与华为公司签订了赔偿确认书,聂某已支付约定的赔偿款20万元。聂某取得被害人华为公司的谅解书,对聂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聂某出具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


鉴于聂某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取得被害人华为公司的谅解,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聂某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聂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DELL笔记本电脑一部、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