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废机动车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对青海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辖区因交通违法行为和发生交通事故被依法扣留,至今未处理、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共计37辆,依法予以公告。
自公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请当事人或者车辆所有人凭有关凭证或手续,到我单位办理相关事宜,逾期不来办理的,将对公告车辆依法予以报废。
联系地址:青海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纬五路9号)
联系科室:事故预防科
联系电话:0971-8293775
附:公告车辆清单
青海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
2022年4月7日
来 源:青海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