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执行案号:(2021)皖0191执173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孙大卫
住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屯光镇社屋前社屋前村103号
身份证号:3410021987****0416
立案时间:2021-01-13
执行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孙大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好车到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16554.15元及滞纳金(以15340.41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101213.7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被告孙大卫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2元,减半收取为1316元,由被告孙大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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