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22数字代表什么(7722数字代表什么意思)

厚积薄发 启行千里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与运营,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兴起。根据数字货币数据分析平台“非小号”网站的数据,截至撰文之日,全球已有7722种正在发行的数字货币,640家数字货币交易平台,118款可供存储数字货币的电子钱包。比特币发行市值约2.11万亿元人民币,1比特币价值约12.31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数据,2020年10月流通中的货币量(M0)为81036.43亿元,对比之下,比特币现有的发行规模已经颇具影响力了。美版支付宝Square已经于2018年推出比特币交易,允许客户买卖。一个月前,拥有超过3亿活跃用户的支付巨头PayPal宣布将支持客户买卖和持有比特币。越来越多专门投资区块链和数字货币领域的基金项目也会将大量资金投入比特币的购买中,这将大大刺激比特币的需求量。未来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将会为全球金融体系带来巨大变革,我国金融领域必须对比特币时代的到来做好必要的理论研究和制度规范层面的准备。


一、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技术属性

2008年10月,中本聪在一个前身为“网络朋克”的密码学专家互动邮件组中公开了《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一文,随后又公开了比特币的编程源代码,并在之后两年不断地针对编程漏洞推出修复补丁。随着编程和密码学爱好者不断参与“挖矿”取币和金融资本的助力,比特币以及类比特币数字货币近年发展如火如荼。

技术层面而言,比特币是一种依托区块链技术为底层协议,安全哈希算法为加密方式的加密数字货币。2009年1月,第一个包含50个比特币的区块正式诞生,更多计算机爱好者或出于科研兴趣或出于逐利淘金,不断使用计算机的算力通过完成数学运算的方式“挖矿”获得比特币。由于比特币“每四年削减一半”的产出机制,同时“挖矿”所需算力成本也不断提高,比特币的单价从2008年的0.025美元升至今年17000美元。比特币具有几个特点:


01、去中心化

比特币依托的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作为底层设计协议,使得比特币符合点对点的电子现金交易模式,无需第三方信用认证平台,而完全凭借算法设计,完成货币发行、交易消费、货币回笼的全过程。区块链的基本原理可以分为交易(Transaction)、区块(Block)、链(Chain)三个部分进行概括论述。

(1)交易(Transaction):一次操作,导致账本记录状态的一次改变,如添加一条记录;


(2)区块(Block):记录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交易和状态结果,是对当前账本状态的一次共识;


(3)链(Chain):由一个个区块按照发生顺序串联而成,是整个状态变化的日志记录。如果把区块链作为一个状态机, 则每次交易就是试图改变一次状态,而每次共识生成的区块,就是参与者对于区块中所有交易内容导致状态改变的结果进行确认。

比特币作为一种加密数字货币,基于的是特定算法形成数据,而确认“币”的产生与归属。这些数据本身依靠区块链技术记录在分布式数据库中。“矿工”们通过计算形成每个节点形成的数据,进而认证比特币交易过程和比特币归属等关键信息,以获得比特币奖励。由于获取比特币需要投入大量算力,现实中的“挖矿机”也会耗费大量用电成本,这就使得比特币形成了一种“货币”的稀缺性。加之比特币的“矿机”定期削减比特币的产量,预防过量发行。这也类似国家法币发行机关的“防通货膨胀”机制。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权威机构可以居中调解比特币的供应量,控制币值的主要影响因素来自比特币的产出量和市场对比特币的需求量,实现去中心化的功能。


02、匿名性

比特币依托的加密算法是安全哈希算法,其基础的哈希函数是一种输入任意大小字符串可以得出固定大小输出值的函数,同时哈希函数能进行有效计算,即在合理时间完成对特定输入字符串的处理得出输出值。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安全哈希算法,可以有效保证比特币交易匿名性和防双重支付功能。经过算法设计的加密哈希函数具备碰撞阻力,即无法对于两个不同的输入,产生相同的输出。由于哈希函数可以有效处理复杂字符串,加密后的哈希函数自然可以有效运用在繁琐的比特币交易信息记录和认证过程。运用安全哈希算法的比特币交易,可以类比为以下动作:发件人将特定的承诺事项写在密封的信纸中,并将信放置在公开的桌上供大家认证。收件人打开信封后即收到该承诺。大家可以共同认证承诺发起的动作,以保证承诺人不能撤回承诺,即防止双重支付;但不能看到承诺的具体内容,这也就保障发件人源头的匿名性。


03、不可篡改性

比特币的发行和交易过程既然是去中心化、匿名的,那么如何保证交易的安全?如前所述,哈希函数有碰撞阻力,输出值无法倒推出两个相同的输入值。这就使得在运用安全哈希算法时,一旦有人试图对其中信息进行篡改,即写入特定输入值,就会改变原本的输出值,在公开认证过程中,哈希值的改变被参与认证的“矿工”发现,该交易就会被否决。尽管依照鸽巢原理,大量可能的输入会被映射到特定的输出,即大量对哈希函数进行输入尝试,总会得到碰撞,找到相同的输出值。但这一代价极大,一个256位输出大小的哈希函数,选择2256+1个不同数值,计算每个数的哈希值才有机会检查出两个相等的输出。而比特币的区块链不仅由普通链表构成,还有哈希指针(一个不但可以指向数据存储位置,还可以明晰某个时间戳下该数据的哈希值的指针)用于充当每个区块形成的时间戳(如下图所示)。

简而言之,试图篡改一个区块下的某项数据,就会使得整个区块的哈希值发生变动,同时由于更改日志的时间不同,哈希指针的哈希值也会变动,篡改人需要将之前全部的区块数据都予以篡改。鉴于比特币如今发展的规模,在“矿工”们的监控下,不具备这样的算力完成全盘篡改的工程。

二、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在中国的法律属性

(一)货币OR商品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第一条规定明确,“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这里就否认比特币法偿性和强制性的货币属性,但认可比特币的商品属性。

实践中,司法机关也是通过判例认可比特币的商品属性。海淀区某互联网科技公司员工仲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使用管理员权限插入代码以修改公司服务器内应用程序的方式,盗取该公司100个比特币,价值数百万元,后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抓获。2018年2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犯罪嫌疑人仲某批准逮捕。

另一方面,购买获取比特币的“挖矿机”也在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有效合同。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陈某诉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就涉及到了比特币法律属性的界定及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适用。原告网购挖矿机,认为《通知》将比特币定性为非法,故要求七天无理由退货,最终被法院驳回。法院认为,本案交易标的物“挖矿机”,是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本身具有财产属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未禁止买卖比特币“挖矿机”。故原告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涉案合同合法有效。


(二)合法商品OR违禁品

《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对金融机构经营比特币采取了“一刀切”的禁令态度。

《通知》第三条对网络经营比特币,则表现出相对暧昧的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定和处罚意见,依法对违法比特币互联网站予以关闭。”如果央行和一部三委对比特币持绝对禁止的态度,为何会对提供比特币服务的网站留下了备案观察的缺口呢?结合第二条规定用到了“现阶段”的限定,可以看出央行和一部三委对比特币是持保守观望的态度,并非对比特币相关业务全部封锁,而是留下了网站提供比特币交易服务的可能性。这也使得火币网、币安网、okcoin等国内比特币交易平台得以发展壮大。

近年来,国内对比特币的关注热潮空前高涨,用户的热情和资本的涌入助长了火币网和币安网等中国创始人打造的比特币交易平台。2018年2月,福布斯发布了首个数字货币领域富豪榜中,币安网的创始人、okcoin联合创始人赵长鹏位列第三,身家估值11-20亿美元,为前十名中唯一的中国人,并登上本期福布斯杂志封面。目前,根据非小号网站的数据,火币网和币安网分列全球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综合排名前两位。这两个平台的注册地虽在域外,但注册用户绝大多数是国人。可见,《通知》对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的禁令并未制止比特币交易的发展。


(三)创新OR骗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8年8月2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对以“金融创新”、“区块链”等内容虚假宣传、承诺高额回报、操作虚拟货币价格走势、提高提现门槛等方式非法集资行为做出了风险提示。但由于比特币的点对点交易规则演变已久,如果是经由较大的国际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进行比特币交易,不太会出现非法集资的行为。因此,该类风险更多还是来源于其他小众数字货币,或行为人自行虚构的数字货币,例如ICO行为。ICO在2014年首次收录在美国出版的Merrian-Webster词典,其定义为首次以筹资为目的公开发行销售的虚拟代币,是一种以发行虚拟代币换取投资的新型融资工具。20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称《公告》)将 ICO 定义为“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紧急叫停了 ICO项目,全面禁止此项融资活动。

在国内尚未对数字货币新币发行和融资行为出台明确规范的前提下,行为人采取ICO行为极有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但如果行为人确实采取的是比特币等发行量较大的数字货币的交易行为,则不属于《公告》规制的范畴,不构成该类犯罪。火币网和币安网等平台甚至已经开放了比特币及其他比特币的期货合约交易,使得比特币的金融功能更加丰富了。

然而即使在美国,比特币期货市场的实物结算仍有诸多现实问题。我们的制度规范层面,对第一轮比特币交易时代的回应已经较慢了,在之后的比特币期货合约到来前,相关的理论研究和规范设计需要走在前面。数字货币价值本身波动较大,其衍生的期货合约风险就更加不可控。从okcoin投资者上门维权事件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如果单纯以数字期货交易所并不属于传统期货交易所的范畴而撒手不管,反而会激化投资人和新兴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矛盾。既不利于相关创新科技产业的长远发展,也有损社会金融秩序的稳定。

三、涉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借比特币等数字货币项目进行传统犯罪

部分涉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刑事案件本质仍是传统犯罪,如诈骗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的案件。行为人或是以非法占有目的,虚构比特币等数字货币投资项目骗取被害人财物,或是通过窃取被害人比特币,或是要挟强迫被害人交付比特币。由于现阶段,规范层面对比特币的商品属性是明确认可的,其财产价值的衡量可以比照虚拟游戏币的方式与人民币挂钩,估算出实际价值,最终认定犯罪数额。

涉比特币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与传统诈骗犯罪行为人一致,都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虚构比特币挖矿机的相关事实,在实务中比较常见。被告人庞某利用在阿里巴巴购物网站注册的网店“深圳市大成鸿科电子有限公司”,和在淘宝网站注册的网店“依丽贝尔”,发布出售“比特币挖矿机”的虚假消息,引诱他人在互联网上向被告人庞某的网店提交购买“比特币挖矿机”的电子订单,并向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转入预付货款。后被告人庞某诱导购货人在没有收到货物的情况下,向“支付宝”发出虚假的“已收货”信息。“支付宝”确认双方交易成功,将购货人的货款转入被告人庞某的账户。最终,庞某被法院以诈骗罪认定。

盗窃罪值得注意的是,盗取电力以运用“挖矿机”获取比特币的行为也会被认定为盗窃罪。案情:郭志伟于2019年3月30日发现厂区内用电计量装置漏油,其在明知计量装置损坏的情况下继续挖矿,盗窃国家电力。沧州供电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对六联方管厂进行突击检查,发现现场有挖矿机717台运行,后被告人郭志伟为逃避查处,已将涉案变压器及挖矿机全部转移变卖。


(二)利用比特币等数字货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依照《公告》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年10月发布的《关于防范金融直播营销有关风险的提示》,国家相关部门对比特币等数字货币融资行为会采取较为严格的规制政策。而利用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发行从事融资活动,有较大的刑事风险,可能涉及到非法集资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较为典型。如前所述,由于比特币交易行为已经较为成熟,代为从事比特币交易的行为即使最终因价格剧烈波动,造成投资人的损失,代买行为人也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但采取发行类比特币融资方式或代为购买类比特币则极易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郝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其行为方式,是以公司名义发行类似比特币的lcc影视区块链数字货币,通过会议、培训和发展下线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lcc影视区块链虚拟货币(以下简称lcc币),并宣传该币只涨不跌,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公众投资。期间,郝某以香港三道集团执行董事等身份参与lcc币宣传推广会议的讲课,向社会公众进行推广宣传,并向部分投资者提供收款银行账户以及代为收款购买lcc币。2018年3月,多名投资人发现lcc币交易网站无法登陆交易后,该团伙将lcc币转换为柏拉图pto珠宝区块链虚拟货币,以期继续吸引投资。

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王某此前自己投资比特币获利,后接触境外的“能量锎"投资平台,认为该投资也是好项目,故组织参加推广会、交流会,以口口相传的方式进行宣传,发展团队人员,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后因多人提现,该平台先是暂停交易,后限制交易,最后直接将能量锎导入“外盘"致价格暴跌,造成投资人巨额财产损失达4亿余元。

两个案例中的行为人的行为,都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利诱性、公开性的特点。区别在于,郝某案中,行为人郝某是为了筹措影视公司所需资金而自行发行类比特币的区块链虚拟货币lcc币。这一行为是符合《公告》所否定评价的国内ICO行为的;王某案中,行为人王某则是号召他人购买特定数字货币,最终遭受损失。可见,在当前的司法环境和金融政策下,无论是ICO行为还是宣传利诱组织他人购买特定的数字货币,都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利用比特币等数字货币非法经营外汇兑换

当下,比特币并不能用于日常生活中大部分消费的使用,因此比特币最终还是需要提现,兑换称法定货币,才能收获实际的收益。在比特币兑换法定货币的环节,就涉及非法经营罪的刑事风险。

徐某非法经营案 徐某常年在墨西哥做生意,结识了境外需要使用人民币的人,明知他人在境外非法买卖外汇,仍在杭州市上城区等地以本人及其亲属的名义办理多张银行卡供他人用以汇兑人民币进行跨境外汇结算,期间总计结算人民币2200余万元(折合美元300万元以上),并收取他人好处费人民币20余万元。期间,也通过比特币兑换货币以试图蒙混过关。最终,徐某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从该案可见,直接帮他人以比特币兑换外汇,从中收取好处费,可以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也提醒了我们,比特币可能成为用于跨国洗钱犯罪的有效工具,相关的防范也需要加强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反洗钱措施的规范和监管。


(四)利用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传销活动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一些不法分子以“区块链”、“虚拟货币”、“消费投资”、“慈善互助”等新名词、新概念为噱头,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各种宣传培训吸引老百姓参与其中。这些纷繁复杂的犯罪手段,特别是以“金融创新”等名义开展的各类金融投资业务,迷惑性强、难以识别,群众容易上当受骗,造成经济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直接利用比特币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事案件没有发生,但利用其他数字货币或根本尚未发行的数字货币是存在的。同时,司法实务部门有时并不以规范的“数字货币”这一名词确定这些类比特币的加密数字货币,而称“虚拟货币”。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12月03日发布7起“弘扬宪法精神,落实宪法规定”典型案例之一:卢某某、成某某等人利用“虚拟货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15年9月,卢某某、成某某等人看到“虚拟货币”等概念火爆,设立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商议设立GGP共赢积分奖金制度,以投资购买产品的名义发展会员,并按照投资金额的多少确定会员级别,设普卡、银卡、金卡、钻卡四种,以投资额5:1的比例释放相应的GGP积分,可以在BTC100网站上交易变现。同时,为了发展更多下线,公司设置推荐奖、互助奖、管理奖、平级奖,并按照会员级别、管理级别给予会员不同比例的奖金。经查,该传销网络共计30个层级,涉及会员账号1万余个,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2亿余元。检察机关以卢某某、成某某等11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9月,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判处卢某某、成某某等11名被告人两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需注意的是,在涉数字货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中,行为方式与诈骗犯罪存在几点不同:首先,传销活动行为人会采取明显的发展下线,设立奖励积分机制等形式,而诈骗行为人是直接虚构某个数字货币的融资项目或谎称代为购买数字货币,要求被害人投入钱财;其次,传销活动行为人的获利方式主要依靠发展下家的抽成,相较之下,诈骗行为人的获利方式要更加直接。